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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 | 法定代表人 | 刘贵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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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7-05-3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号 | 440402600239230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梅溪所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 | ||
经营范围 | 五金机械加工。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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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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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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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12-31 | 珠工商金三处字【2014】23号 | - | ! |
2 | 2014-12-29 | 珠工商金三处字【2014】23号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工商金三处字〔2014〕23号姓名:刘贵林;性别:男;年龄:50岁;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营业执照》登记内容:1、注册号:440402600239230;2、名称: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3、经营场所:梅溪所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4、经营者:刘贵林;5、成立日期: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201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依法对三灶镇中心春花园村内原中心村村委会办公楼内的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一、检查时,该加工厂大门紧闭,执法人员经敲门后,由该加工厂内人员开门进入。现场有工人三人正在从事五金加工生产活动,经营场所内摆有产品、机器设备等物品,该加工厂的生产经营面积为130平方米。二、该加工厂的现场负责人是赵常青(身份证号:),其现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如下:1、注册号:440402600239230;2、名称: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3、经营场所:梅溪所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4、经营者:刘贵林;5、成立日期: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三、该负责人赵常青陈述“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已未在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已将人员设备迁至三灶镇中心春花园村内原中心村村委会楼内从事五金加工。至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从事五金产品清洗、抛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止,该个体工商户仍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遂于当天立案。 2014年11月21日,为核实该现场负责人赵常青所述“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已未在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已将人员设备迁至三灶镇中心春花园村内原中心村村委会楼内从事五金加工。”的真实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原经营地址梅溪所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梅溪所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现为一家国盈物业代理店,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已于2013年6月10日与该商铺终止租赁合同,并于同年6月21日将所有人员及设备迁至三灶镇中心春花园村内原中心村村委会办公楼内从事五金加工经营活动。 当事人刘贵林(珠海市香洲义发五金加工厂经营者)未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擅自从原经营场所梅溪所香洲创业路13号之一商铺变更至三灶镇中心春花园村内原中心村村委会办公楼内从事五金产品清洗、抛光经营活动。案发后当事人对其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应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我局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当事人送达《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工商金三听字〔2014〕10号),当事人在收到该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三十日内改正。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财政。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凭《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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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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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5-22 | - | - | 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梅溪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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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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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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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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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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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