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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东源县新港镇友兴门窗经营部 | 法定代表人 | 何水友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木材加工-其他木材加工 |
注册资本 | 0.5万元 | ||
登记机关 | A44000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3-10-0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号 | 441625600098634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东源县徐洞205国道边新源居委会门店 | ||
经营范围 | 加工销售门窗。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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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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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6-01-25 | 东市监库处字〔2016〕1号 | - | ! |
2 | 2016-01-22 | 东市监库处字〔2016〕1号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库听告字〔2016〕1号 何水友,男,50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城镇十二栋505号;经营场所:东源县徐洞205国道边新源居委会旁;身份证:442525196606187611。 2016年1月11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依法对位于东源县徐洞205国道边新源居委会旁的友兴门窗经营部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门窗,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压板机、切板机等加工设备,木材原料一批,数件家具半成品,现场有两名工人正在加工家具,与实际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相符。当事人行为涉嫌变更登记事项,擅自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同日本所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何水友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中旬开始在东源县徐洞205国道边新源居委会旁的友兴门窗经营部,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至被本所查处时,当事人未记载经营记录,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以上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由本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本所调查人员调查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从事木材加工活动及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供述了违法事实,承认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从事木材加工活动及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资格。 4、相片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东源县徐洞205国道边新源居委会旁的友兴门窗经营部,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 本所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东源县徐洞205国道边新源居委会旁的友兴门窗经营部从事木材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规定所指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鉴于当事人何水友在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从事木材加工活动中,营业时间短,违法经营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在本所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后,态度良好,能积极配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库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5-02-16 | 东工商检处字〔2015〕86号 | - | ! |
4 | 2015-02-12 | 东工商检处字〔2015〕86号 | - | 东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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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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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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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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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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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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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