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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东源县船塘镇嘉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曾建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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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其他清洁服务 |
注册资本 | 4.0万元 | ||
登记机关 | A44000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06-2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号 | 441625600141624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东源县船塘镇凹头新村 | ||
经营范围 | 餐具消毒服务。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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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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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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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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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9-12 | 东市监检处字〔2016〕146号 |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检处字〔2016〕146号 当事人:东源县船塘镇嘉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经营者:曾建英);注册号:441625600141624;个体经营户;成立日期:2016年6月29日;经营范围:餐具消毒服务。 201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已示证),依法对位于东源县船塘镇凹头新村由曾建英经营东源县船塘镇嘉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的筷子包装上印有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乌石村”,该包装上印有的地址与由曾建英经营东源县船塘镇嘉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地址“东源县船塘镇凹头新村”不同,其上述包装涉嫌冒用他人厂址。当天,我局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经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当事人:东源县船塘镇嘉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经营者:曾建英)在其消毒出租的筷子包装上印有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乌石村”,该包装上印有的地址与由曾建英经营东源县船塘镇嘉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地址“东源县船塘镇凹头新村”不同,其上述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至查处时止,由于当事人未当事人未销售上述产品。以上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相关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现场检查笔录。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筷子上包装冒用他人厂址。(2页) 2、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了违法事实(共2页)。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资格。 5、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场所中筷子包装上印有他人厂址字样(共1页)。 在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东市监检听告字[2016]1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鉴于东源县船塘镇嘉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经营者:曾建英)销售出租的筷子,产品数量较小,主观过错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停止了冒用他人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规定,本调查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冒用他人厂址; 2、罚款1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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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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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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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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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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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