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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458-2689*** 更多

官网: -

邮箱:763964834@qq.com 更多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繁荣街341号对面(热电厂区内)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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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9-12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33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2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志国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注册资本 201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9-04-23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722688853705U
注册号 230722100003442 组织机构代码 688853705
住址 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繁荣街341号对面(热电厂区内)
经营范围 供水、安装、维修,供水配件。
企业图谱
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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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8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赵斌
*** ***
2
徐维军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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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3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监事
2 董事,总经理
3 财务负责人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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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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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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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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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8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4-09-05 财务负责人
纪园园
2 2024-09-05 负责人变更 赵斌 [退出]
许志国 [新增]
3 2024-09-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徐维军
赵斌 [退出]
徐维军
许志国 [新增]
许志国 [新增]
4 2020-05-2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赵斌:*%
王兴建:*% [退出]
赵斌:*%
徐维军:*% [新增]
5 2020-05-22 章程备案

6 2020-05-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赵斌
王兴建 [退出]
赵斌
徐维军 [新增]
7 2020-05-2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赵斌:99.5% [退出]
王兴建:0.5% [退出]
徐维军:0.4975% [新增]
赵斌:99.5025% [新增]
8 2012-09-28 负责人变更 新增 [退出]
姓名:王兴建 [新增]
姓名:男 [新增]
出生日期:1966-10-31 [新增]
出生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证件号码:****1 [新增]
证件号码:监事 [新增]
任职起始日期:2012-09-28 [新增]
任职截止日期:2015-09-28 [新增]
任职截止日期:任命 [新增]
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新增]
任命单位: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
公务员标志:否 [新增]
联系电话:2689033 [新增]
邮政编码: [新增]
住所: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30组 [新增]
国别:中国 [新增]
代表证有效期自: [新增]
代表证有效期至: [新增]
9 2012-09-28 负责人变更 性别:男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职务产生方式:任命
法定代表人标志:是
任命单位: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员标志:否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国别:中国
代表证有效期自:1900-01-01
代表证有效期至:1900-01-01
代表证编号:
姓名:张铁君 [退出]
出生日期:1967-08-31 [退出]
任职起始日期:2009-04-23 [退出]
任职截止日期:2012-04-22 [退出]
住所: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宏伟社区三组 [退出]
性别:男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职务产生方式:任命
法定代表人标志:是
任命单位: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员标志:否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国别:中国
代表证有效期自:1900-01-01
代表证有效期至:1900-01-01
代表证编号:
姓名:赵斌 [新增]
出生日期:1960-02-23 [新增]
任职起始日期:2012-09-28 [新增]
任职截止日期:2015-09-28 [新增]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新增]
10 2012-09-28 负责人变更 新增 [退出]
姓名:王兴建 [新增]
姓名:男 [新增]
出生日期:1966-10-31 [新增]
出生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证件号码:* [新增]
证件号码:监事 [新增]
任职起始日期:2012-09-28 [新增]
任职截止日期:2015-09-28 [新增]
任职截止日期:任命 [新增]
法定代表人标志:否 [新增]
任命单位:嘉荫县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
公务员标志:否 [新增]
联系电话:* [新增]
邮政编码: [新增]
住所:嘉荫县朝阳镇朝阳社区30组 [新增]
国别:中国 [新增]
代表证有效期自:1900-01-01 [新增]
代表证有效期至:1900-01-01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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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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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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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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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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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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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10-30 嘉荫市监处罚[2023]5号 - 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10-30 嘉荫市监处罚﹝2023﹞5号 我局调查人员按照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51号文件《关于印发〈2023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对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今的收费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供水企业为了便于本企业收取供水费用而采用水表计费的方式向终端用户进行收取水费。当事人于2021年7月起至今向终端用户销售并安装了水表。调查人员现场查阅的当事人有关财务资料上显示从2021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时面向终端用户销售的水表款为76,180.00元,水表安装费用是33,810.00元,共计109,990.00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第二条“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第(六)项“其他各类收费”中明确规定了,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以及第一条第(二)项: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水表装置费用和水表安装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对已查明的违法收取的费用于5日内向终端用户进行退还,但当事人已经逾期没有任何退还的行为。此案案值109,990.00元。证据一:调查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委托当事人的财务主管刘本祥负责配合调查此案以及履行相关义务行使相关权利;证据五:被委托人刘本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情况;证据六: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刘本祥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共计114页、《嘉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21—2022年水表、安装费收入明细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与哈尔滨峰野公司购销水表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部分水表款不属于面向终端用户收取的;证据九:《嘉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人员和有关证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鉴于当事人在《责令退款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仍旧没有退还违规收取的价款的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参照《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百八十条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行政处罚第(3)项:“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持续90日以上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990.00元;2、罚款384,965.00元。 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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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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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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