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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店

电话:15694540*** 更多

官网: -

邮箱:362181480@qq.com 更多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八五九农场商场1#、2#楼0154#门市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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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11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4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店 法定代表人 刘国英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西药批发
注册资本 -
登记机关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3-10-09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233006083232623L
注册号 233006100021234 组织机构代码 083232623
住址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八五九农场商场1#、2#楼0154#门市
经营范围 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肽类激素(胰岛素)、II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配方食品、其它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销售。
企业图谱
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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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8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股东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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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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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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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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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变更记录 10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0-07-08 负责人变更 黄有伟 [退出]
刘国英 [新增]
2 2020-07-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丁肇军 [退出]
刘国英 [新增]
3 2020-07-08 驻在地址变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 建三江八五九农场商场3号楼0101号门市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 八五九农场商场1#、2#楼0154#门市
4 2018-11-15 负责人变更 黄孝乾 [退出]
黄有伟 [新增]
5 2018-10-24 负责人变更 丁肇军 [退出]
黄孝乾 [新增]
6 2018-07-04 驻在地址变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八五九农场 鑫城商贸楼1号楼3号门市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八五九农场 商场3号楼0101号门市
7 2018-01-02 业务范围变更 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中药饮片销售。
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肽类激素(胰岛素)、II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配方食品、其它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销售。
8 2017-07-03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 [退出]
9 2017-07-03 业务范围变更 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中药饮片。
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中药饮片销售。
10 2016-12-20 驻在地址变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八五九农场 场部七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八五九农场 鑫城商贸楼1号楼3号门市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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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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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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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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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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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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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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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09-22 双市监处字[2023]153号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2 2023-03-14 饶河市监处罚[2023]22号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09-22 双市监处字﹝2023﹞153号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关系;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6.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记录15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尚未销售。7.当事人药品经营区货架照片1张,证明涉案药品查见位置;8.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于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复方利血平片1盒;熊去氧胆酸片1瓶;盐酸小檗碱片1瓶;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2 2023-03-14 饶河市监处罚﹝2023﹞22号 2023年02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八五九农场商场1#2#楼0154#门市的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将近期购进的部分药品摆放于药店货架、货柜上进行销售,未在其销售现场的任何位置,通过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等方式对所销售的药品和收费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登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药品销售资质;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情况的违法事实; 4.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方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的身份情况; 5.现场笔录1份 ,证明现场情况;6.现场照片3张,证明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和该公司经营地点。在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称对检查出的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文件依据没有异议。提出造成该企业未明码标价主要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并非主观所为。对于造成的违法事实立即整改,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饶市监价告字〔2023〕22号),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决定罚款3000元整。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截止目前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行政监督

暂无行政监督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行政监督信息!

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截止目前暂无融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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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截止目前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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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截止目前暂无招投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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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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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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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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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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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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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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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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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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