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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于江 关联14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0-12-0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10107703028106R |
注册号 | 310107000303329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028106 |
住址 | 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139号1层-2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玩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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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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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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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5-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24-05-14章程修正案
|
2 | 2024-05-15 | 其他变更 |
2023-04-12~
|
2024-05-15~2024-12-31
|
3 | 2024-05-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4-05-14章程修正案[新增]
|
|
4 | 2024-05-15 | 住所变更 |
新村路139号
|
上海市普陀区
新村路139号
1层-2
|
5 | 2023-04-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幼
[退出]
|
张于江
[新增]
|
6 | 2022-06-3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家具、钟表眼镜、化妆品、照相器材、体育用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医疗器械(一二类十三项不须许可证的项目)、电脑配件、服饰
[退出]
零售:卷烟、雪茄烟、酒类(不含散装酒) [退出] |
日用百货销售
[新增]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新增] 玩具销售 [新增] 服装服饰零售 [新增] 鞋帽零售 [新增] 钟表销售 [新增]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新增] 照相机及器材销售 [新增]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新增] 食品用洗涤剂销售 [新增]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 [新增] 化妆品零售 [新增]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新增] 办公用品销售 [新增] 文具用品零售 [新增]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新增]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新增] |
7 | 2022-06-30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06-21章程备案
|
8 | 2022-06-30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家具、钟表眼镜、化妆品、照相器材、体育用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医疗器械(一二类十三项不须许可证的项目)、电脑配件、服饰
[退出]
零售:卷烟、雪茄烟、酒类(不含散装酒) [退出] 食品流通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
[新增]
酒类经营 [新增] 烟草制品零售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 [新增]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新增] 玩具销售 [新增] 服装服饰零售 [新增] 鞋帽零售 [新增] 钟表销售 [新增]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新增] 照相机及器材销售 [新增]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新增] 食品用洗涤剂销售 [新增]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 [新增] 化妆品零售 [新增]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新增] 办公用品销售 [新增] 文具用品零售 [新增]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新增]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9 | 2020-10-27 | 章程备案 |
无
|
2020-09-10章程备案
|
10 | 2018-05-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肖志杰
[退出]
|
王幼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3-17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2001155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3-01-10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2001381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2-09-14 |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438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20-12-15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535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20-11-17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459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20-06-24 | 沪市监普处[2020]070201610220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2020-06-24 | 沪市监普处〔2020〕070201610220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2020-04-01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30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2020-04-01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30号 | -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2016-11-09 | 2220160124 | - |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3-17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2001155号 | 经查,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新村路139号主要从事日用百货和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u200b经确认,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售出的五袋“禾和稼鸭稻米2.5kg”包装袋表面印有两个生产日期,分别为“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与“生产日期2022年6月26日合格”。其中“生产日期2022年6月26日合格”为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为虚假标注的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禾和稼鸭稻米2.5kg”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为3.95元。至案发,当事人所销售的“禾和稼鸭稻米2.5kg”已无库存。\\u200b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查验过程中,未如实记录上述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 | 没收违法所得0.000395万元,罚款0.500000万元,警告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09-14 |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438号 | 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新村路139号主要从事日用百货和食品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玉兔香肚,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该产品至2022年6月11日起已超过保质期。\\u200b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从南通玉兔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每包人民币20.03元购入上述玉兔香肚共计20包,以每包人民币26.8元进行销售。至2022年6月11日后,当事人共售出超过保质期的玉兔香肚6包,剩余库存3包。货值金额241.2元,违法所得40.62元。案发后,当事人自行将剩余过期的3包玉兔香肚销毁。\\u200b | 没收违法所得0.004062万元,罚款0.5000万元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0-12-15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535号 | 经调查,当事人所售的万年青饼干(商标:真,规格:500克/盒,生产日期:2020-07-22)由上海可徕珂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给当事人,经检测,该商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万年青饼干(商标:真,规格:500克/盒,生产日期:2020-07-22)以9.8元/盒的价格共进货60盒,进货金额为588元,以19.9元/盒的价格销售20盒,以9.9元/盒的价格销售40盒,销售金额为794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减去进货金额,为206元;当事人所售的苏打饼干(奶盐味)(商标:柏丽,规格:425克/袋,生产日期:2020-04-26)由上海柏丽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给当事人,经检测,该商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苏打饼干(奶盐味)(商标:柏丽,规格:425克/袋,生产日期:2020-04-26)以10.03元/袋的价格共进货115袋,以10.1元/袋的价格销售103袋。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当事人立即下架剩余12袋商品并自行销毁。该商品进货金额为1153.45元,销售金额为1040.3元,除去已销毁商品,违法所得为1040.3-10.03X103=7.21元;因此,当事人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94+1040.3+10.03X12=1954.66元,违法所得为206+7.21=213.21元。 | 没收违法所得0.008159万元,罚款6.0000万元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20-11-17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459号 | 经调查,当事人所售的白塔老酒由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生产并供货给当事人,经检测,该商品标签的酒精度、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的数字、符号的高度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所售的崇明老白酒(清甜型)由上海大陆酿造有限公司生产并供货给当事人,该商品标签的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今年1月1日起至案发,白塔老酒进价为3.77元/瓶,销售价格以4.50元/瓶的价格销售90瓶;4.60元/瓶销售65瓶;4.70元/瓶销售9瓶;5.90元/瓶销售83瓶。白塔老酒共销售247瓶,进货金额为931.39元,销售金额为1236.0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减去进货金额,为304.61元;崇明老白酒(清甜型)自2020年1月1日至1月23日进价为11.61/桶,销售价格以14.90元/桶销售5桶;2020年5月6日至8月23日进价为11.59元/桶,销售价格以11.90元/桶销售4桶;以12.90元/桶销售18桶;以13.50元/桶销售28桶;以14.90元/桶销售55桶,共售出110桶,进货金额为1275.00元,销售金额为1551.8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减去进货金额,为276.80元。故2种商品违法所得总计为581.41元。 | 责令改正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20-06-24 | 沪市监普处﹝2020﹞070201610220号 |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其店内销售“金海湾”350mL多用饮料杯、“ho-good”250mL增厚塑料杯、“坚尔美”300mL饮料杯、“坚尔美”250mL塑杯(竖条纹)、“坚尔美”320mL饮料杯、“坚尔美”350mL塑杯、“坚尔美”250mL塑杯,共计7款一次性塑料杯产品。\\u200c\\u200b上述7款一次性塑料杯由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原上海市质监局)抽样,并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其中“金海湾”350mL多用饮料杯在“容积偏差(%)”和“负重性能”两个项目上不符合《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其余6款一次性塑料杯在“负重性能”项目上不符合《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故均被判定为不合格。\\u200c\\u200b上述7款一次性塑料杯中,“金海湾”350mL多用饮料杯进价7.9元/袋,售价(即标价,下同)10.6元/袋;“ho-good”250mL增厚塑料杯进价6.3元/袋,售价8.9元/袋;“坚尔美”300mL饮料杯进价7.31元/袋,售价9.8元/袋;“坚尔美”250mL塑杯(竖条纹)进价5.31元/袋,售价6.9元/袋;“坚尔美”320mL饮料杯进价13.77元/袋,售价17.9元/袋;“坚尔美”350mL塑杯进价14.54元/袋,售价19.5元/袋;“坚尔美”250mL塑杯进价6.54元/袋,售价8.8元/袋。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金海湾”350mL多用饮料杯28袋,尚有库存38袋;已销售“ho-good”250mL增厚塑料杯148袋,尚有库存17袋;已销售“坚尔美”300mL饮料杯218袋,尚有库存16袋;已销售“坚尔美”250mL塑杯(竖条纹)380袋,尚有库存73袋;已销售“坚尔美”320mL饮料杯71袋,尚有库存37袋;已销售“坚尔美”350mL塑杯37袋,尚有库存30袋;已销售“坚尔美”250mL塑杯173袋,尚有库存18袋。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507.5元,违法所得共计2475.15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销售上述产品。\\u200c\\u200b | 没收违法所得0.247515万元,罚款0.1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20-04-01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30号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采样当天总计制作销售添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玉米馒头40个(售价为每个1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 没收违法所得0.0040万元,罚款8.0000万元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2020-03-18 | 沪普﹝消﹞行罚决字﹝2020﹞0011号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 |
8 | 2019-03-27 |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816号 | 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2019年1月10日,当事人于新村路139号店内,销售混有黑色长条丝状异物的即食食品“慧嘉嫩姜芽”(1kg)1瓶,进货单价10.50元,销售单价19.90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9.90元。因当事人对消费者购买的混有异物的商品进行了退货并自行销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保存上述批次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 | 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2018-11-12 | 沪监管普处字﹝2018﹞第072018000448号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经查,2018年6月29日,当事人在新村路139号店内,销售混有异物的咸亨霉干菜(规格:250克/袋)9袋、一只鼎宴会黄泥螺(规格:720克/瓶)1瓶。上述即食食品内混有不可食用的塑料纸、编织袋丝等异物。上述咸亨霉干菜是由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由上海清舟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给当事人。2018年6月16日,当事人共进了40袋,至案发,已销售25袋,其中混有异物的有9袋,进价金额共计52.29元,销售金额共计53.10元。执法人员对未售的15袋咸亨梅干菜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混有异物。上述一只鼎宴会黄泥螺是由上海一只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宁波金鼎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上海一只鼎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给当事人。2018年1月26日,当事人共进了36瓶,至案发,已销售35瓶,其中混有异物的有1瓶,进价金额67.81元,销售金额88元。执法人员对未售的1瓶一只鼎宴会黄泥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混有异物。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总计141.1元。因当事人对消费者购买的上述两种混有异物的商品进行了退货并自行销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进货时,未保存上述批次两种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2018-09-10 | 沪监管普处字﹝2018﹞第072018000177号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经查明:2018年3月13日,新村路139号上海普陀区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中有“东北珍珠米”在售,价格为50.9元/袋(10kg/袋),标签内容含有:“产地:黑龙江鸡东县”。上述“东北珍珠米”由鸡东县宇明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由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采购后,在上海市嘉定区进行筛选分装,再由当事人进行销售,其产地应为上海市嘉定区。涉案大米当事人于2018年1月24日进货60袋,至案发,销售12袋,进货价49.49元/袋,售价是50.9元/袋,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总计16.92元,货值总计2986.32元。4月25日,当事人对库存48袋大米进行退货处理。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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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
1 | 2014-11-14 | - | - | - | ! |
2 | 2014-07-18 | - | - | - | ! |
3 | 2014-04-22 | - | - | - | ! |
4 | 2014-04-04 | - | - | 3; | ! |
5 | 2014-02-12 | - | - | - | ! |
6 | 2014-01-16 | - | - | - | ! |
7 | 2013-11-18 | - | - | - | ! |
8 | 2013-10-21 | - | - | - | ! |
9 | 2013-10-14 | - | - | - | ! |
10 | 2013-08-2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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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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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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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
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