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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素龙怡富薄膜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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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罗定市素龙怡富薄膜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张灿林
曾用名 罗定市素龙镇怡富薄膜制品厂
企业类型 个体户 所属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制造
注册资本 1.8万元
登记机关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6-05-29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2445381L15864875U
注册号 445381600006373 组织机构代码 -
住址 罗定市兴隆路3号首层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薄膜制品(厚度大于0.025毫米);零售:卷烟,雪茄烟。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薄膜制品(厚度大于0.025毫米);零售:卷烟,雪茄烟。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薄膜制品(厚度大于0.025毫米);零售:卷烟,雪茄烟。
企业图谱
罗定市素龙怡富薄膜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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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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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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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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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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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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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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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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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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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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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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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6-04-07 罗工商处字(2016)20号 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工商处字(2016)20号                                                     当事人:张灿林,男,政治面目:群众;罗定市素龙怡富薄膜制品厂经营者,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罗定市兴隆路3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薄膜制品(厚度大于0.025毫米);零售:卷烟,雪茄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81600006373;成立日期:2006年5月29日。 根据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7日云工商转通字[2016]第2号《转办通知书》,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委托广东省茂名市质量监督检测所对云浮市辖区范围内流通领域的电线电缆、钢筋、开关/插座/插头、PVC-U排水管、商品零售包装袋(塑料购物袋)、涂料、水泥进行监测抽查。经检验,罗定市素龙怡富薄膜制品厂(经营者:张灿林)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16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6年5月29日,当事人以罗定市兴隆路3号作为经营场所,设立罗定市素龙怡富薄膜制品厂,并依法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局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81600006373,从事生产、销售:薄膜制品(厚度大于0.025毫米);零售:卷烟,雪茄烟的经营活动。 2016年1月25日,当事人购进销售的规格为300mm*460mm*0.25C的环保购物袋、规格为300mm*460mm*0.25C的食品包装袋、规格为170mm*320mm*0.25C的食品包装袋经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依据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2015年度云浮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均被鉴定为“不合格。” 2016年2月,云浮市工商局将《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No.HC20160141)、(No.HC20160142)、(No.HC20160143)邮寄送达当事人,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调查时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据本局《现场笔录》显示及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的陈述,当事人于2016年1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①规格为300mm*460mm*0.25C的环保购物袋共购进了4包,每包100扎,共400扎,2.7元/扎,售价3元/扎,每扎利润0.3元;②规格为300mm*460mm*0.25C的食品包装袋共购进了2包,每包100扎,共200扎,3.5元/扎,售价4元/扎,每扎利润0.5元;③规格为170mm*320mm*0.25C的食品包装袋共购进了3包,200扎/包,共600扎,1.7元/扎,售价2元/扎,每扎利润0.3元。至2016年2月,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时,除了3扎留样的样品外(每个样品各1扎),其余环保购物袋和食品包装袋已全部售出。综上,当事人共获销售收入3191元,共获利398.9元,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2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经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合法有效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确认的《现场笔录》、《抽样单》3份、《询问笔录》和经确认的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有协同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抽检及询问调查事实。 证据三:《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通知书》(云工商转通字[2016]第2号)、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被依法抽样送检的环保购物袋和食品包装袋被鉴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6年3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罗工商听告字(2016)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购物袋和食品包装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销售者应当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商品准入验收制度,确保经营产品的质量。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却对其经营的产品未能严格执行准入验收制度,以致购进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购物袋和食品包装袋,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作适度处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二)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为300mm*460mm*0.25C的环保购物袋、规格为300mm*460mm*0.25C的食品包装袋、规格为170mm*320mm*0.25C的食品包装袋各1扎;  (三)没收违法所得398.9元,上缴国库; (四)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罚款6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罚单位开具的《云浮市罗定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或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定市人民政府或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4月07日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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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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