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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化州市大众石材店 | 法定代表人 | 林艺栋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注册资本 | 0.0003万元 | ||
登记机关 |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2-08-1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2440982MA4W5QEL2M |
注册号 | 440982600261049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化州市南盛新207国道旁梁洁维房屋 | ||
经营范围 | 加工、销售:石材;零售:五金、家电。 | ||
一般经营项目 | 加工、销售:石材;零售:五金、家电。 | ||
许可经营项目 | 加工、销售:石材;零售:五金、家电。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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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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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7-01-13 | 经营场所变更 |
化州市南盛新207国道旁
|
化州市南盛新207国道旁
梁洁维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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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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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1-15 | 化州工商处字〔2017〕404号 | 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化州工商处字〔2017〕404号 当事人: 林艺栋,男,36岁,当事人是经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2MA4W5QEL2M;经营者:林艺栋;名称:化州市大众石材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化州市南盛新207国道旁梁洁维房屋;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2年08月13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石材;零售:五金、家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上查询,发现当事人林艺栋经营的化州市大众石材店,因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已于2017年10月9日,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3日前报送年度报告,但当事人逾期仍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并经过询问调查、网页上截图等调查取证。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化州市大众石材店,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不按规定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已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已于2017年7月10日发出《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责令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限期(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2017年10月9日,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其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上的截图3张,证明了当事人因其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拍摄照片1张,证明了本局已发出《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拒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规定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经本局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其经营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深刻,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交待有关情况,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化州工商处告字〔2017〕404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茂名市化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编号:NO:HZ01700000117)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或者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茂名市化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罚款通知书编号:NO:HZ01700000117) 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 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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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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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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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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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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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