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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上海明发矿泉饮用水厂 | 法定代表人 | 邢锡州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1999-08-2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10230834245928L |
注册号 | 310230000124172 | 组织机构代码 | 834245928 |
住址 | 崇明县新河镇新民进化村7队 | ||
经营范围 | 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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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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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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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5-05-28 | 投资者名称(姓名)变更 |
张林
[退出]
|
刑锡州
[新增]
|
2 | 2015-05-2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生产:桶装饮用水(18.5升/桶),(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
|
3 | 2015-05-28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张林上海市崇明县堡镇玉屏新村17号504室
[退出]
|
刑锡州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长船湾7号9幢101室
[新增]
|
4 | 2015-05-28 | 出资额变更 |
5
.000000万人民币
|
30
.000000万人民币
|
5 | 2015-05-28 | 出资方式变更 |
张林其它0.000000万人民币
[退出]
张林知识产权0.000000万人民币 [退出] 张林实物0.000000万人民币 [退出] 张林货币5.000000万人民币 [退出] 张林土地使用权0.000000万人民币 [退出] |
刑锡州土地使用权0.000000万人民币
[新增]
刑锡州实物0.000000万人民币 [新增] 刑锡州其它0.000000万人民币 [新增] 刑锡州货币30.000000万人民币 [新增] 刑锡州知识产权0.000000万人民币 [新增] |
6 | 2015-05-2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张林出资5.000000万人民币
[退出]
|
刑锡州出资30.000000万人民币
[新增]
|
7 | 2015-05-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桶装饮用水(18.5升/桶)
[退出]
(涉及行政许可的 [退出] 凭许可证经营) [退出] |
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8 | 2010-06-02 | 投资者名称(姓名)变更 |
张杰
[退出]
|
张林
[新增]
|
9 | 2010-06-02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张杰 崇明县城桥镇油车湾4号
[退出]
|
张林 上海市崇明县堡镇玉屏新村17号504室
[新增]
|
10 | 2009-05-08 | 其他变更 |
~
|
2009-05-08~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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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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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9-10-23 | 沪市监崇处〔2019〕302019001241号 | -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7-04-14 | 沪食药监(崇)罚处字[2017]第2720175030号 | - |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6-11-21 | 崇市监案处字【2016】第2720165395号 | - |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8-11-01 | 沪监管崇处字﹝2018﹞第302018003603号 |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6日生产上述海泉饮用水(商标:海泉,规格型号:18.5L/桶,生产日期:2018-07-16,保质期:60天)200桶,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共计使用6桶,其余194桶全部用于销售(含本局抽样8桶)。当事人生产上述海泉饮用水成本为0.5元/桶,销售价格为5元/桶。至案发,上述194桶海泉饮用水全部销售完毕,产品召回数量为0桶。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873元。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7-12-27 | 沪食药监﹝崇﹞罚处字﹝2017﹞第2720175373号 |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经查,当事人上海明发矿泉饮用水厂于2017年7月23日生产古河清泉饮用纯净水200桶(净含量:18.5升),其中4桶用于出厂检验,2桶留样。2017年7月26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古河清泉饮用纯净水(批号:20170723,净含量:18.5升)7桶被本局抽样,并送相关机构检测。2017年8月11日,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古河清泉饮用纯净水(批号:20170723,净含量:18.5升)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问题饮用纯净水以5元/桶的售价全部销售完毕,成本为3元/桶。故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饮用纯净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共获违法所得374元.本局于2017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崇市监案罚告字〔2017〕第27201753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同时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积极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列的情形,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 | 上海市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7-11-15 | 崇市监案处字﹝2017﹞第2720175327号 | 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的;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4日对上海明发矿泉饮用水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厂区内查见待销售的8桶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生产商为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正广和饮用纯净水(规格:19升/桶),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8桶正广和饮用纯净水系当事人于2017年7月23日采购自上海市崇明县志龙食品商店,采购价为15元/桶,准备销售给上海瀛新园陵园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20元/桶,至案发未售出。此前当事人曾于2017年6月销售过10桶正广和饮用纯净水(规格:19升/桶)给上海瀛新园陵园有限公司,因此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60元,违法所得共计50元。 | 上海市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17-04-14 | 沪食药监﹝崇﹞罚处字﹝2017﹞第2720175030号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经查,当事人上海明发矿泉水厂于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2月17日生产春碧饮用纯净水共计1046桶(其中批次为20170121的203桶、20170204的203桶、20170207的242桶、20170211的152桶及20170217的246桶),上述饮用纯净水桶身标签上未标明生产厂家,瓶口塑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当事人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至案发,除批次为20170217的饮用纯净水246桶被本局查封扣押外,其余4个批次的问题饮用纯净水均以1.8元/桶的售价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饮用纯净水的货值金额为1882.8元,共获违法所得1440元。 | 上海市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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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
1 | 2014-03-24 | - | - | - | ! |
2 | 2013-08-14 | - | - | - | ! |
3 | 2013-03-13 | - | - | - | ! |
4 | 2012-09-12 | - | - | - | ! |
5 | 2012-03-26 | - | - | - | ! |
6 | 2011-09-22 | - | - | - | ! |
7 | 2011-04-07 | - | - | - | ! |
8 | 2010-06-09 | - | - | - | ! |
9 | 2009-12-15 | - | - | - | ! |
10 | 2009-02-0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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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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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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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
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