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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治兵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9-10-2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20400695616230F |
注册号 | 620400000004051 | 组织机构代码 | 695616230 |
住址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45号 | ||
经营范围 | 硫酸、氧(压缩的、液化的)、氮(压缩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的)生产及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经营);阴极铜、金、银、硒冶炼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及副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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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9-02 | 负责人变更 |
王栋
[退出]
|
冯治兵
[新增]
|
2 | 2021-02-09 | 负责人变更 |
胡忠东
[退出]
|
王栋
[新增]
|
3 | 2021-02-09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
4 | 2015-07-06 | 负责人变更 |
王彬
[退出]
|
胡忠东
[新增]
|
5 | 2015-07-06 | 业务范围变更 |
硫酸、氧(压缩的、液化的)、氮(压缩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的)生产及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 阴极铜、金、银、硒冶炼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 [退出] |
硫酸、氧(压缩的、液化的)、氮(压缩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的)生产及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 阴极铜、金、银、硒冶炼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及副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新增] |
6 | 2013-09-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阴极铜、金、银、硒冶炼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
*** 硫酸、制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退出] |
阴极铜、金、银、硒冶炼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
*** 硫酸、氧(压缩的、液化的)、氮(压缩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的)生产及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新增] |
7 | 2013-01-18 | 负责人变更 |
杨成渊
[退出]
|
王彬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2-21 | 白市环罚字〔2023〕2号 | -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2 | 2022-09-06 | 白市环罚字﹝2022﹞13号 | -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3 | 2022-09-01 | 白市环罚字〔2022〕13号 | -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4 | 2021-11-02 | 白市环罚字[2021]20号 | -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5 | 2021-11-02 | 白市环罚字【2021】20号 | -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6 | 2019-01-14 | 白环罚字〔2019〕1号 | - | 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2-21 | 白市环罚字﹝2023﹞2号 | 2023年1月25日,白银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二氧化硫浓度异常升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闪速炉系统精矿喷嘴烟气未完全收集,部分烟气逸散至外环境。 | 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00元)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2 | 2022-09-06 | 白市环罚字﹝2022﹞13号 | 2022年8月23日6—9时,白银市城区豫园饭店国控监测点二氧化硫监测值最高为0.175mg/m3。随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豫园饭店国控点周边企业进行排查,发现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公司厂区存在无组织废气逸散情况,经甘肃省白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监测,《监测报告》(白环监字〔2022〕第72号)显示,该公司厂界西二氧化硫监测值为0.50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限值(0.5mg/m3)0.004倍。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3 | 2019-04-02 | 市环罚字﹝2019﹞1号 | 该公司熔炼车间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2019年3月19日,本机关环境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熔炼车间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外逸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所有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并采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金额的方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壹仟圆整(¥121000元)。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3日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市环罚(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19年4月1日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3日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市环罚(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2019年3月27日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缴款联系人联系并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联系人:唐红尧 联系方式:1329106500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 0427001号 执法人员: 李梦新 执法证号: 15040000032 执法人员: 武文慧 执法证号: 621122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4 | 2019-01-14 | 白环罚字﹝2019﹞1号 | 该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精炼车间2号、3号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19〕1号 当事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695616230F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45号 负责人:胡忠东 2019年1月2日,本机关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精炼车间2号、3号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白银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截止2019年1月1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外逸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所有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排放;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拾贰万壹仟元整(¥12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缴款码,指定缴款码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10039号 执法人员:陶志高 执法证号:15040100010 执法人员:孙 邦 执法证号: 15040100022 执法人员:蔡秀芬 执法证号:15040100018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5 | 2019-01-14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19﹞1号 | 2019年1月2日,本机关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精炼车间2号、3号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19〕1号 当事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695616230F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45号 负责人:胡忠东 2019年1月2日,本机关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精炼车间2号、3号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部分烟气外逸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白银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截止2019年1月1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外逸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所有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排放;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拾贰万壹仟元整(¥12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缴款码,指定缴款码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10039号 执法人员:陶志高 执法证号:15040100010 执法人员:孙 邦 执法证号: 15040100022 执法人员:蔡秀芬 执法证号:15040100018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6 | 2018-08-24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18﹞29号 | 你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处烟气部分外逸,精炼车间转炉烟气部分外逸,收集不完全,造成烟气无组织排放;转炉炉渣未经冷却直接倒入精炼车间地面,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大气环境。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18〕29号 当事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695616230F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胡忠东 本机关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处烟气部分外逸,精炼车间转炉烟气部分外逸,收集不完全,造成烟气无组织排放;转炉炉渣未经冷却直接倒入精炼车间地面,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白银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溢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所有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排放;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伍佰圆整(¥125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银龙支行 户名: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0001030001201500022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10039号 执法人员:陶志高 执法证号:15040100010 执法人员:韩先臣 执法证号:15040100006 执法人员:孙邦 执法证号:15040100022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4日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7 | 2018-07-24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18﹞24号 | 你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处烟气收集不完全,精炼车间3号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造成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二氧化硫指数。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18〕24号 当事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695616230F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胡忠东 2018年7月17日,市、区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熔炼车间白银炉放渣口处烟气收集不完全,精炼车间3号转炉烟气收集不完全,造成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二氧化硫指数。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白银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截止2018年7月2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溢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所有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排放;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肆佰圆整(¥125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银龙支行 户名: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0001030001201500022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10039号 执法人员:陶志高 执法证号:15040100010 执法人员:韩先臣 执法证号:15040100006 执法人员:孙 邦 执法证号: 15040100022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8 | 2018-06-20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18﹞20号 | 你单位熔炼车间2号转炉烟气收集装置未安装到位,放铜口烟气外溢,出渣口烟气收集不完全;3号转炉无组织烟气部分外溢。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18〕20号 当事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695616230F 地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胡忠东 2018年6月7日,市、区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熔炼车间2号转炉烟气收集装置未安装到位,放铜口烟气外溢,出渣口烟气收集不完全;3号转炉无组织烟气部分外溢。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8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截止2018年6月19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溢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所有烟气经过收集处理后排放;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玖佰圆整(¥57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银龙支行 户名: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0001030001201500022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10039号 执法人员:韩 军 执法证号:15040100004 执法人员:陶志高 执法证号:15040100010 执法人员:孙 邦 执法证号: 15040100022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9 | 2017-09-15 | 市环罚字﹝2017﹞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正在执行 | 白银市环境保护局 |
10 | 2017-08-29 | 市环罚字﹝2017﹞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已执行 | 白银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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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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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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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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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