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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龙游万福医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雪荣 关联8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08-3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825MA28F6XP0L |
注册号 | 33082500006013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F6XP0 |
住址 | 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8号 | ||
经营范围 | 诊疗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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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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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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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01-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刘雪荣
出资额: ***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项波 [退出] 百分比: **% [退出] |
姓名: 刘雪荣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2 | 2021-01-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3 | 2021-01-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刘雪荣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刘雪荣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项波 [退出] |
姓名: 刘雪荣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刘雪荣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童慧霞 [新增] |
4 | 2017-09-11 | 业务范围变更 |
营利性医疗机构筹建。
|
诊疗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28 | 龙市监处罚〔2023〕223号 | -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10-21 | 龙卫传罚〔2022〕31号 | -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3 | 2022-07-04 | 衢龙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13号 | - | 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 |
4 | 2022-05-31 | 龙卫传罚〔2022〕6号 | -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5 | 2022-05-31 | 龙卫传罚[2022]6号 | -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6 | 2021-11-06 | 2021-Y182 | -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7 | 2021-10-23 | 2021-Y160 | -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8 | 2021-08-04 | 2021-Y088 | -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9 | 2021-07-24 | 龙市监案[2021]94号 | -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2021-07-24 | 龙市监案〔2021〕94号 | -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28 | 龙市监处罚﹝2023﹞223号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患者翁某梅于2020年3月肝癌手术后到当事人处治疗,3月底出院。职业中医师段某明乃当事人的员工,已于2022年5月份离职。当事人杜撰了患者翁某梅经治疗后各项肿瘤化验指标恢复正常的情况,并发布在涉案推文中。 公众号“龙游万福医院”已经1年多未更新,基本处于废用状态。当事人在公众号“龙游万福医院”发布的涉案推文内容未经审查,至2023年6月30日,该篇推文阅读量81人次,现该篇推文已删除。该篇推文是由当事人提供图片及文字说明,交给某广告工作室设计制作,再经当事人审核通过以后在其公众号“龙游万福医院”发布,广告制作费用24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公众号“龙游万福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5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1-07-24 | 龙市监案﹝2021﹞94号 | 2021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当事人二楼手术室抢救车的药品柜内有3支仙琚牌甲磺酸罗哌卡因注射液,产品批号180502,有效期至2021.04,有1支信谊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产品批号1810404,有效期至2021.03.18,有4支信谊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产品批号1810406,有效期至2021.03.20,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甲磺酸罗哌卡因注射液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为劣药。涉案的两种药品放置在当事人手术室抢救车中,是直接用作手术使用,药品的有效性和手术直接相关,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对药品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与义务,应当对当事人手术中使用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当事人在药品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当和疏漏,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共同存放于抢救车中,存在极大的被手术使用的可能性,存在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隐患,亦违反了我国关于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管理的行政管理秩序。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较小,尚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现场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3支甲磺酸罗哌卡因注射液和5支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2.罚款陆万伍仟元(¥65000),上缴国库。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8-10-31 | 龙卫医罚﹝2018﹞32号 | - | - | 龙游县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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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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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9-19 | 宣珍 | 49887461 | 44类-医疗园艺 | |
2 | 2019-10-15 | 宣针 | 41639203 | 44类-医疗园艺 | |
3 | 2019-10-15 | 宣针 | 41628310 | 35类-广告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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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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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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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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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