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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 | 法定代表人 | 叶渊琦 关联29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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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2.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10-1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24MA2865071D |
注册号 | 330324000186424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65071 |
住址 | 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241号永建商厦201室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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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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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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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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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8-12 | 永文罚字〔2019〕第14号 | -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9-01-16 | 永文罚字〔2018〕第40号 | -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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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8-12 | 永文罚字﹝2019﹞第14号 | 2019年7月22日下午15时30分,永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周曼丽、杨崇辉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永建商厦201室的永嘉创客网络会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64号机子上网的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场让64号消费者填写了《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各1份。《提取单》显示64号消费者是戴渝森,男,2000年4月出生。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收银系统,显示64号机子无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拍照、记录固定,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改正。检查时该场所管理员黄国鹏在现场全程陪同。检查到15时50分结束。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7月23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8月5日,对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渊琦进行询问调查,叶渊琦在谈话中承认了该网吧于7月22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并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现场情况;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罚字〔2019〕第14号当事人: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5071D法定代表人:叶渊琦住所: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永建商厦201室2019年7月22日下午15时30分,永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永建商厦201室的永嘉创客网络会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64号机子上网的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场让64号消费者填写了《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各1份。《提取单》显示64号消费者是戴**,男,2000年4月出生。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收银系统,显示64号机子无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拍照、记录固定,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改正。检查时该场所管理员黄**在现场全程陪同。检查到15时50分结束。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7月23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8月5日,对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渊琦进行询问调查,叶渊琦在谈话中承认了该网吧于7月22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并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现场情况;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8月8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罚告字〔2019〕第1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应该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结合《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8项的内容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能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相应处罚。本机关对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做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永嘉县上塘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19年8月13日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9-01-16 | 永文罚字﹝2018﹞第40号 | 2018年12月26日8点5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伯华、徐红雨、戴磊向收银员金兆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241号永建商厦201室的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该场所20号机子上网的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场让该名消费者填写了《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提取单》显示20号消费者是郑运豪,男,2002年6月18日出生。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收银系统,显示20号消费者是杜孙强。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拍照、记录固定,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改正。检查时该场所收银员金兆锰在现场全程陪同。检查到9时30分结束。12月26日,执法人员查阅当地户籍证明,发现上网消费者郑运豪所留信息准确,证实为未成年人。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12月26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12月27日,对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渊琦进行询问调查,叶渊琦在谈话中承认了该网吧于12月26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现场情况;2、公民基本身份证明1份,证明上网消费者郑运豪确为未成年人;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2019年1月9日提交执法队集体讨论,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同志一致同意对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责令改正,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罚字〔2018〕第40号当事人: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5071D 法定代表人:叶渊琦住所: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241号永建商厦201室2018年12月26日8点5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收银员金**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241号永建商厦201室的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该场所20号机子上网的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场让该名消费者填写了《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提取单》显示20号消费者是郑**。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收银系统,显示20号消费者是杜**。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拍照、记录固定,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改正。检查时该场所收银员金兆锰在现场全程陪同。检查到9时30分结束。12月26日,执法人员查阅当地户籍证明,发现上网消费者郑**所留信息准确,证实为未成年人。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12月26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12月27日,对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渊琦进行询问调查,叶渊琦在谈话中承认了该网吧于12月26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12月27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12月25日22点26分,杜**进入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登记在20号机子上上网。26日7点,杜**有事离开后,郑**在20号机子上继续上网。8时5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现场情况;2、公民基本身份证明1份,证明上网消费者郑**确为未成年人;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2019年1月9日提交执法队集体讨论,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同志一致同意对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责令改正,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9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罚告字〔2018〕第4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应该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结合《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项的内容规定(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2名,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相应处罚。本机关对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永嘉县创客网络会所做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永嘉县上塘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9年1月16日 |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18-06-12 | 永公﹝上﹞行罚决字﹝2018﹞11967号 | - | - | 永嘉县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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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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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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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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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