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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海宁市斜桥镇八零九零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沈建丽 关联1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2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11-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481MA28AQ9U6K |
注册号 | 33048100025375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AQ9U6 |
住址 | 海宁市斜桥镇云川路36号7幢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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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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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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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4-18 | 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退出]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退出]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新增] 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2 | 2023-01-28 | 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 | 2023-01-28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村杨家场5号
|
海宁市许村镇许桥村谢家埭20号
|
4 | 2023-01-28 | 负责人变更 |
吴建英
[退出]
|
沈建丽
[新增]
|
5 | 2023-01-28 | 财务负责人 |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杨富良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沈建丽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新增] |
6 | 2023-01-28 | 驻在地址变更 |
海宁市
斜桥镇庆云村杨家场*号
|
海宁市
许村镇许桥村谢家埭**号
|
7 | 2023-01-28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新增] |
|
8 | 2023-01-28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杨富良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阮单林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
9 | 2023-01-2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建英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建丽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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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10-25 | 海文综罚字〔2021〕032号 | - |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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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0-25 | 海文综罚字﹝2021﹞032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文综罚字〔2021〕032号当事人:海宁市斜桥镇八零九零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Q9U6K),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浙海400064)投资人:吴某某住所:海宁市斜桥镇云川路36号7幢2021年8月7日14时39分至15时10分,根据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三)》,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2021年8月9日上午,办案人员对海宁市斜桥镇八零九零网吧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8月19日上午,办案人员对海宁市斜桥镇八零九零网吧现场负责人杨某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9月28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激活疫情防控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在2021年8月4日被海宁市纪委市监委联同市防控办组织的督查组检查发现未落实常态化防控“三件套”:测温、亮码、戴口罩,大部分客人未佩戴口罩,于8月6日被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在2021年8月7日下午又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场所内有4名上网人员正在抽烟,地面烟蒂较多,个别上网人员未佩戴口罩,部分上网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当事人没有按规定落实场内巡查制度,导致网吧内4名上网人员抽烟,地面有烟蒂,个别上网人员未佩戴口罩,部分上网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情况的发生。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导致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也扰乱了网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证据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三)》1份5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现场笔录;证据三: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当事人陈述;证据四: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某身份的书证;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王某某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书证;证据六:投资人吴某某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吴某某身份的书证;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证据八:现场负责人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证人证言;证据九: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某某身份的书证;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证据4份,证明2021年8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了客观方面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1〕03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鉴于当事人在浙江省激活疫情防控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没有按规定落实场内巡查制度,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先后两次被海宁市纪委(市监委)联同海宁市防控办组织的督查组以及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属于情节严重,决定给予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同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第(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3天(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年10月25日 | 责令停产停业 |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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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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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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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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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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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