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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重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武威分公司

电话:09352336*** 更多

官网: -

邮箱:497843368@qq.com 更多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中央大道西段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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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1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吉林重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武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静军 关联2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所属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注册资本 -
登记机关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注销
成立日期 2014-11-03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0 人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620600316114215F
注册号 620600000009941 组织机构代码 316114215
住址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中央大道西段
经营范围 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复合材料制品、配附件、塔架加工制造、销售,维护维修;风力发电、新材料研发应用及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国内贸易及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吉林重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武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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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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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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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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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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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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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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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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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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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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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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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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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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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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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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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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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9-10-22 武市税稽罚﹝2019﹞33545号 (一)增值税违法事实及主要依据。 1.外购电力、煤用于职工食堂及宿舍未转进项税 检查所属期间外购电力、煤其进项税已抵扣,职工食堂及宿舍耗用的电力、煤属于集体福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2014年11-12月未作转出1845.33元;2015年1-12月未作转出55615.08元;2016年1-12月未作转出21836.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你单位应作转出补缴增值税79296.72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2)证明。 2.外购电力、水提供给外包公司使用未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检查所属期间,购进电力、水提供给外包公司使用,未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其中:2014年11-12月未计提销项税218.30元;2015年1-12月未计提销项税2416.93元;2016年1-12月未计提销项税2417.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5052.77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3)证明。 3.外购日用品、厨房用品用于职工福利及食堂未转进项税 2015年2月134#凭证记载,购入饭卡机、发卡器、白卡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302.21元未作转出;2016年5月187#、8月251#凭证记载,给职工发放购入的日用品其进项税7433.50元未作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转出补缴增值税7735.71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4)证明。 4.返修的材料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014年12月139#凭证记载,扣天津瑞纳克材料返修费856元,2014年12月141#凭证记载,扣德州意必锦材料返修费149.40元,均未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所扣款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你单位应作转出补缴增值税170.92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5)证明。 以上1-4项合计补缴增值税92256.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应按5%计算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12.79元。 (二)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及主要依据。 5.收取外包人员餐费未冲减成本 2014年12月139#、141#、170#凭证记载,在应付加工费中扣天津瑞纳克、德州意必锦10月、11月工人伙食费共计52600元,扣款时未冲减成本。此笔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之规定,发生的上述餐费与经营收入无关,你单位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60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6)证明。 6.未按规定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多转销售成本 该公司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记账,2014年11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以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发票收到后,进项税申报抵扣,发票联不做账,在账务上反映不出材料成本差异额,月末发出和结存的原材料只能是计划成本,致使成本核算不实。检查中对未做账的发票进行了入账还原,其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异额按规定进行了分摊,经计算,多结转原材料成本134068.40元。对多转的销售成本应全额调增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4068.4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7)证明。 7.罚没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2015年5月104#凭证记载,“营业外支出-罚金支出”科目列支凉州区环保局罚没收入50000元。经核实,此项数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之规定,你单位税前列支的罚金支出不得扣除,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8)证明 8.对外销售的研发产品其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你单位投产以来主要生产2MW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叶片的规格型号按长度分为5种,企业对每一种型号均作为研发项目立项,研发的产品大部分用于销售,年度汇缴时与其总公司一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14年加计扣除1453495.56元,2015年加计扣除4727578.82元,2016年加计扣除5917855.12元。 经核实,你单位2016年研发的CGI2.0-54.2A型号的产品9支和CGI2.0-57.0B型号的产品9支,均已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单位又把已销售结转损益的成本通过调账还原为研发支出(详见2016年6月202#记账凭证),在年度汇缴时上报总公司一并进行了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项 “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之规定,对2016年发生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不予加计扣除,经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3215505.75元,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违法事实由证据(9)证明。 以上5-8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52174.1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17826.12元。 对你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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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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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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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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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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