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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15103990*** 更多

官网: -

邮箱:374820267@qq.com 更多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兰天莲湖广场6号楼5楼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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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6-09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28
  • 司法风险 18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寇社生 关联7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注册资本 5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7-08-10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6212006654015977
注册号 621200200001695 组织机构代码 665401597
住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兰天莲湖广场6号楼5楼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
企业图谱
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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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8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寇旭宁
*** ***
2
寇社生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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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监事
2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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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2
序号 所投企业 法定代表人 投资比例 投资数额 成立日期
1 蔡坤伟 共有1家公司 69.81% 4677.0万人民币 2011-08-02
2 何泉 共有1家公司 0.72% 236.5176万人民币 2002-12-17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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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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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2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9-07-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寇社生:监事 [退出]
寇旭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退出]
寇旭宁:监事 [新增]
寇社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增]
2 2019-07-11 负责人变更 寇旭宁 [退出]
寇社生 [新增]
3 2019-03-0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建友 :500.0000万元 寇旭宁 :2450.0000万元 兰天控股有限公司 :2050.0000万元 [退出]
寇社生 :500.0000万元 寇旭宁 :4500.0000万元 [新增]
4 2019-03-0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寇旭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张建友:监事 [退出]
寇旭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寇社生:监事 [新增]
5 2017-10-25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自2007年08月10日至20 1 7年08月09日
自2007年08月10日至20 3 7年08月09日
6 2017-10-25 驻在地址变更 武都区城关 盘旋西路163号
甘肃省陇南市 武都区城关 镇新市街兰天莲湖广场6号楼5楼
7 2016-05-25 章程备案

8 2016-05-25 负责人变更 叶朋飞 [退出]
寇旭宁 [新增]
9 2016-05-2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建友:500.0000万元兰天控股有限公司:4500.0000万元 [退出]
张建友:500.0000万元寇旭宁:2450.0000万元兰天控股有限公司:2050.0000万元 [新增]
10 2016-05-25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刘琼
李峰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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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律诉讼 11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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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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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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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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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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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9-11-26 陇市税稽一罚﹝2019﹞33543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问题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陇南兰天莲湖广场商业公司、陇南联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莲湖大酒店及停车场等企业收取电费,2015年收取5731990.75元,2016年1-4月收取1921413.35元,2016年5-12月收取3948006.64元,两年合计收取电费11601420.74元,未对该部分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详见证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及2016年1-4月取得的销售电收入7653414.1元应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少缴增值税7653414.1/1.03*3%=222914.97元。对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12月取得的销售电收入3948006.64元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少缴增值税3948006.64/1.17*17%=573641.99元。综上所述,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22914.97+573641.99=796556.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及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应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96556.96×7%=55758.99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项“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应补交教育费附加796556.96×3%=23896.71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补交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796556.96×2%=15931.14元;综合以上问题,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892143.8元。详见1号底稿及附列资料。(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15年度(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不真实 2015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743985.20元,汇算清缴中利润总额为337708.0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6277.18元。投资收益340000.00元,为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0000.0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无以前年度已按预征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据,不认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调减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30134.08元。(2)发票抬头(客户名称)不符、列支其他公司成本费用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贷款利息2302426.64元,发票抬头为陇南兰天莲湖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会计凭证分别为2015年6月30日转3、转4、转5、转6、转7、转8号凭证,2015年11月30日转1、转2、转3号凭证,2015年12月31日转1、转46、转47号凭证,以上12份会计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情形,合计金额2302426.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02426.64元。 2015年度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337491.70元。以上各项调整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37491.7+406277.1-340000+1430134.08+2302426.64=3461346.2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61346.20*25%=865336.55元。详见2号底稿及附列资料证据2。 2.2016年度(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不真实 2016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9527156.14元,汇算清缴中利润总额为-430479.56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96676.58元。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中固定资产折旧调减2230128.6元,实际各项固定资产均已计提折旧并计入管理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30128.6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93090.09元,实际发生333911元,营业收入4184024.39元,应按照营业收入5‰扣除20920.12元,多扣除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090.09-20920.12=72169.97元。汇算清缴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减128735.33元,企业本年无预售收入,不认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调减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735.33元。(2)发票抬头(客户名称)不符、列支其他公司成本费用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其他公司及个人贷款利息2556883.98元,发票抬头分别为陇南兰天莲湖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和朱建中。会计凭证分别为2016年1月31日转6号凭证,2016年7月31日转1、转2、转3号凭证,2016年9月30日转12、转13、转14、转15、转16、转38号凭证,2016年10月31日转2、转3、转4、转5、转6、转7、转8号凭证,2016年12月31日转22、转23、转24号凭证,以上20份会计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情形,合计金额2556883.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56883.98元。(3)以白条入账,没有取得合规发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支出无发票,2016年5月现1号凭证管理费用1750元、现2号凭证办公费116元、转1号凭证业务招待费15984元、9月转21号凭证管理费用11000元、12月转1号凭证审计费30000元。以上5张凭证合计58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规定,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850元。甘肃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2140262.86元。以上各项调整后,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140262.86-9096676.58+2556883.98+72169.97+58850+2230128.6+128735.33=-6190171.56元。详见3号底稿及附列资料证据3。 3.2017年度(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不真实 2017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4421452.85元,汇算清缴中利润总额为-1309093.62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112359.23元。 2017年12月转3号凭证主营业务收入冲减2082276.32元为拆迁收入补税,补缴增值税不能抵减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2276.32元。汇算清缴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减24377.42元,企业无预缴企业所得税凭证,不认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调减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377.42元。(2)列支非本公司成本费用 2017年3月付2号凭证支付应由股东寇旭宁承担股权转让印花税1225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50元。(3)列支不属于本年度税金 2017年12月付10号凭证中,税金及附加列支土地增值税税款7754941.31元,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及税款缴纳入库实际为2018年1月,在2017年12月列支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属于本期成本费用不能再本期列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之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4941.31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2406139.05元,经以上各项调整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6139.05-13112359.23+2082276.32+24377.42+12250+7754941.31=-832375.13元。 对你单位处以应补交税款1717652.5元50%的罚款858826.32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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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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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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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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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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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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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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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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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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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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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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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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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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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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