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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9368558*** 更多

官网: -

邮箱:838209333@qq.con 更多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与肃南北路交汇处都城假日酒店八层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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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11-05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19
  • 司法风险 36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宝军 关联3家企业
曾用名 张掖市骏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注册资本 42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1-02-22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620702566437471L
注册号 620700200020470 组织机构代码 566437471
住址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与肃南北路交汇处都城假日酒店八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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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8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牛宝军
*** ***
2
张燕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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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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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1
序号 所投企业 法定代表人 投资比例 投资数额 成立日期
1 王东升 共有1家公司 0.83% 250.0万人民币 2010-08-19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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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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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15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3-04-13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2000
4200 (+110.0%)
2 2023-04-1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牛宝军:
万元 张燕:
万元
牛宝军:
万元 张燕:
万元
3 2023-04-13 章程备案

4 2023-04-13 章程修正案
5 2023-04-13 业务范围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 [退出]
建筑工程承包 [退出]
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依法须经核准的项目 [退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 [新增]
建筑劳务分包 [新增]
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新增]
施工专业作业 [新增]
建设工程施工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 [新增]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新增]
水土流失防治服务 [新增]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新增]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新增]
土地整治服务 [新增]
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新增]
金属门窗工程施工 [新增]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新增]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新增]
住房租赁 [新增]
树木种植经营 [新增]
花卉种植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6 2023-04-13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成员出资总额等变更) 2 0 00万元
4 200万元
7 2018-09-07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毛虹瑛
姚美珍
8 2018-09-07 驻在地址变更 张掖市 金安苑碧桂5号楼A段203室
甘肃省 张掖市 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与肃南北路交汇处都城假日酒店八层
9 2014-04-1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000
2000.0000 (+100.0%)
10 2014-04-1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000(万元)
2000.0000(万元) (+100.0%)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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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律诉讼 13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法院公告 1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人 公告类型 法院 详情
1 2019-11-24 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薛继维(身份证号******) 裁判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详情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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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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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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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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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0-11-27 张市税稽一罚﹝2020﹞20号 (一)2017年4月22号凭证反映,将一辆使用过且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保时捷小轿车抵顶工程款8300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处置收益60000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违法事实由证据1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之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6116.50 元(830000/1.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8.16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83.50元。 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322.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00.00 元(60000×10%×25%)。 (二)2017年2月27号凭证反映,用库存商品-酒一批,成本198000元,抵顶应付款2077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此违法事实由证据2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应补交增值税30178.63元(207700/1.17*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12.5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05.36元。 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603.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438.03元(207700/1.17*10%*25%)。 (三)2018年10月47号凭证反映,购进电器一批,金额25818.97元(不含税),用于职工福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131.04 元,纳税申报时未做进项税转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此违法事实由证据3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4131.04元(25818.9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9.17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3.93元。 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82.62元。 (四)2017年12月37号凭证反映,收到房屋出租租金收入54062.4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违法事实由证据4证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574.40元(54062.40/1.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0.21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7.23元。 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51.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87.19 元(54062.40/1.05*1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第三款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之规定,应补缴房产税617.88 元(54062.40/1.05*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之规定,应补缴2017度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54.06 元(54062.40*0.1%)。 (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和开具发票的单位不一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进项税转出,专用发票合计不含税金额72037.95 元,其中2017年金额24523.47 元,2018年金额30871.81 元,2019年金额16642.67 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此违法事实由证据5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4168.99 元,2018年补缴增值税4939.49 元,2019年补缴增值税998.56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0107.0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1.83元,2018年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5.76元,2019年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90元,合计应补缴城建税707.49 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2017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5.07元,2018年补缴教育费附加148.18元,2019年补缴教育费附加29.96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3.21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2017年应补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83.38元,2018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98.79元,2019年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9.97元,合计应补缴省教育附加202.14元。 决定并处追缴增值税63106.61元,城建税4417.54元,企业所得税7887.97元,房产税617.88元,印花税33000.98元,共计109030.98元的50%罚款54,515.49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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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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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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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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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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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60
序号 标题 角色 发布日期 源地址
1 甘州区园艺场老旧温室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成交公示 中标方 2024-10-24 详情
2 甘州区园艺场老旧温室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成交公示 中标方 2024-10-24 详情
3 甘州区园艺场老旧温室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方 2024-10-24 详情
4 甘肃黑河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硅系材料综合利用项目(年产12万吨工业硅、5万吨高纯硅铁)冶炼及浇铸车间土建 中标方 2024-10-11 详情
5 甘肃黑河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硅系材料综合利用项目(年产12万吨工业硅、5万吨高纯硅铁)冶炼及浇铸车间土建 中标方 2024-09-29 详情
6 甘州区骏泽物流商贸中心建设项目 招标方 2024-09-09 详情
7 甘州区城南殡仪服务中心室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中标方 2024-07-30 详情
8 甘州区前进小学建设项目(一标段)-综合楼(电梯)专业工程暂估价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方 2024-07-29 详情
9 寺大隆自然保护站大孤山资源管护站房屋维修、供暖设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竞标方 2023-04-25 详情
10 李桥乡高庙村乡村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竞标方 2023-03-22 详情
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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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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