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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是重庆昌元化工有限公司独资子公司。总公司重庆昌元化工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高锰酸钾制造商产销量均居世界首位。公司是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锰酸钾出口基地。子公司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11号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现有职工约500人。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嘉陵”牌高锰酸钾和“银晨”牌重铬酸钠和铬酸酐以及副产品氧化铁颜料等。产品产能、质量、成本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发展态势良好筹划拓展建立新的产品系列和产品生产线在国内和海外设立新公司和销售点特面向社会广招人才。 ...更多
公司名称 | 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尧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白银甘藏银晨铬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盐制造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4-04-2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20400710358584K |
注册号 | 620400000003034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358584 |
住址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11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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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 | |
2 | 执行董事 | |
3 | 监事 | |
4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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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罗冬 共有1家公司 | 100.0% | 500.0万人民币 | 2014-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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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罗冬
他有 1家公司 |
2014-10-10 | 在营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5-1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100.0000%) [退出] |
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100%) [新增] |
2 | 2024-05-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Z11|F10
|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3 | 2024-05-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周磊(总经理)
[退出]
马正东(董事) [退出] 陈朝军(董事) [退出] 陈天承(董事) [退出] 李先启(董事长) [退出] 唐庆莉(监事) [退出] 杨建尧(董事) [退出] |
杨建尧(经理)
[新增]
周磊(执行董事) [新增] 张杰(监事) [新增] |
4 | 2024-05-10 | 财务负责人 |
彭泽孝
[新增]
|
|
5 | 2024-05-10 | 其他事项备案 | ||
6 | 2024-05-10 | 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仅限复合盐处理剂(高锰酸钾百分之七十和碳酸钠混合物)、复合盐处理剂Ⅱ型(高锰酸钾百分之七十和氯化钙混合物)、铬酸酐、重铬酸钾、高锰酸钠溶液的批发(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退出]
特种设备制造 [退出] 危险化学品生产(仅限重铬酸钠5万吨/年(生产场所白银高新区银东工业园)、高锰酸钾2万吨/年、煤焦油1250吨/年(生产场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11号)的生产(凭许可证有效期生产经营))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退出]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退出]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新增]
危险化学品经营 [新增] 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新增]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增]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新增] |
7 | 2024-05-10 | 其他事项备案 |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退出]
|
无机盐制造
[新增]
|
8 | 2024-05-10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退出]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
9 | 2024-05-10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
|
10 | 2022-05-31 | 业务范围变更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 [退出] 危险化学品生产(仅限重铬酸钠 、高锰酸钾 、煤焦油的生产)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退出]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退出]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仅限复合盐处理剂(高锰酸钾百分之七十和碳酸钠混合物)、复合盐处理剂Ⅱ型(高锰酸钾百分之七十和氯化钙混合物)、铬酸酐、重铬酸钾、高锰酸钠溶液的批发(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新增] 特种设备制造 [新增] 危险化学品生产(仅限重铬酸钠5万吨/年(生产场所白银高新区银东工业园)、高锰酸钾2万吨/年、煤焦油1250吨/年(生产场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11号)的生产(凭许可证有效期生产经营))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增]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序号 | 案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法院 | 执行标的 | 详情 |
---|---|---|---|---|---|
1 | (2024)甘0402执2599号 | 2024-09-14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1386419.0 | 详情 | 2 | (2024)甘0402执恢276号 | 2024-09-10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345404.0 | 详情 | 3 | (2024)甘0402执2456号 | 2024-07-22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6339454.0 | 详情 | 4 | (2024)甘0402执2427号 | 2024-07-18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1311951.0 | 详情 | 5 | (2024)甘0402执2366号 | 2024-07-15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3649125.0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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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4-04 | 白公白公(禁)行罚决字﹝2023﹞184号 | - |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
2 | 2022-05-13 | 白市环罚字〔2022〕2号 | -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3 | 2019-07-04 | 白环罚字〔2019〕9号 | - | 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1-26 | 白环罚字﹝2023﹞39号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至10月27日对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将产生的19250吨锰渣倾倒填埋在东北侧深沟,将4760吨锰渣交给武某某倾倒在白银区王岘镇红旗沟沟道内,并用黄土进行了掩埋。该公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填埋的锰渣清理转移到白银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处置费用共计479700元。2.3万吨/年高锰酸钾清洁生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工业渣场,该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工业渣场。3.2023年9月19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未批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2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口正在排放锅炉排污水,出水呈黑色。4.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结论要求:在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修复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场地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该公司将高锰酸钾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30000吨锰渣和苛化渣堆存在厂区北侧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修复3#堆场,“三防”措施不到位,不符合土壤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和固体废物管理规范要求。5.根据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结论要求:工程完工后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管控评估工作,通过取样检测分析,判断修复区域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效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改进建议。该公司未按照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未定期开展环境风险管控评估工作。6.《白银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检测方案》,检测目标为:六价铬含量小于项目修复目标值60MG/KG,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季度检测一次,一共12次,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共计开展了3次检测,检测频次不满足要求。 | 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39号当事人名称: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710358584K地址: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尧2023年9月12日至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平台及举报反映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将产生的19250吨锰渣倾倒填埋在东北侧深沟,将4760吨锰渣交给武某某倾倒在白银区王岘镇红旗沟沟道内,并用黄土进行了掩埋。你公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填埋的锰渣清理转移到白银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处置费用共计479700元。二是3万吨/年高锰酸钾清洁生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工业渣场,你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工业渣场。三是2023年9月19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未批废水排放口。2023年9月2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排口正在排放锅炉排污水,出水呈黑色。四是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结论要求:在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修复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场地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你公司将高锰酸钾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30000吨锰渣和苛化渣堆存在厂区北侧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修复3#堆场,“三防”措施不到位,不符合土壤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和固体废物管理规范要求。五是根据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结论要求:工程完工后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管控评估工作,通过取样检测分析,判断修复区域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效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改进建议。你公司未按照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未定期开展环境风险管控评估工作。六是《白银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检测方案》,检测目标为:六价铬含量小于项目修复目标值60MG/KG,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季度检测一次,一共12次,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共计开展了3次检测,检测频次不满足要求。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发票等证据为凭。1.擅自倾倒填埋固体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2.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工业渣场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3.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锅炉污水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4.锰渣和苛化渣堆存不规范、“三防”措施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5.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完工后未按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未定期开展环境风险管控评估工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的规定。6.检测频次不满足《白银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检测方案》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23年11月25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填埋固体废物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佰零贰万贰仟元整(1022000元整)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工业渣场行为”处以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00元整)罚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锅炉污水行为”处以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锰渣和苛化渣堆存不规范、‘三防’措施不到位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完工后未按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未定期开展环境风险管控评估工作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检测频次不满足《白银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检测方案》要求行为”处以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元整)罚款。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玖仟元整(1989000.00元)。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0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大连路38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银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6日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2 | 2023-11-10 | 白环罚字﹝2023﹞25号 | 2023年8月15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老厂)进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锅炉车间外废油桶、制桶车间外废油漆桶随意露天堆放;2.厂区东侧煤棚、北侧炉渣堆棚有破损,部分粉煤灰、炉渣露天堆放,现场有扬尘污染。 | 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25号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710358584K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尧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锅炉车间外废油桶、制桶车间外废油漆桶随意露天堆放,原危废堆棚内堆放的含铬废料未规范贮存;2.厂区东侧煤棚、北侧炉渣堆棚有破损,部分粉煤灰、炉渣、锰渣露天堆放,现场有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2023年8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2.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以《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上述文书后,截至2023年10月24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行为方式:贮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元)。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0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大连路38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银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0日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3 | 2022-05-16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市应急危化﹝2022﹞1号 | 违法事实:2022年1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行为:在银山路厂区旧库房新增结晶槽8个、离心机2台、皮带输送机1台、立式泵1台、奥斯陆结晶器1台等设备设施,未按照变更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设备设施变更前后,未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并处8万元罚款 | 白银市应急管理局 |
4 | 2022-05-13 | 白市环罚字﹝2022﹞2号 | 2022年4月12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80m3/d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无药剂投加台账,经查看《80T/D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点检表》,截止2019年6月4日后无相关记录;厂区地面防渗措施不到位,造成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 2022年4月12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80m3/d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无药剂投加台账,经查看《80T/D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点检表》,截止2019年6月4日后无相关记录;厂区地面防渗措施不到位,造成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80m3/d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无药剂投加台账,经查看《80T/D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点检表》,截止2019年6月4日后无相关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设备运行巡检表及加药台账。并采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金额的方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你公司“厂区东南角渗水收集井等防渗措施不到位,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渗漏点位进行排查并整改,同时制定治理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治理。并采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金额的方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103000.00元)。你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有关措施,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采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金额的方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综上所述,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元整(¥164000.00元)。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市环罚(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5月4日收到上述文书后,截至2022年5月11日,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截至2022年5月13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
5 | 2022-03-24 | 白铜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4号 | 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00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白铜消限字〔2022〕第0003号),对杨建尧、马延林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 白银市消防救援支队铜城大队 |
6 | 2019-07-04 | 白环罚字﹝2019﹞9号 | 单位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生产原料铬铁矿、副产品氧化铁粉堆场进行了水泥地面硬化,四周设置了混凝土挡墙,部分铬铁矿露天堆放,堆场高度超过了混凝挡墙,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密闭的物料堆棚。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19〕9号 当事人: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710358584K 地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尧 2019年6月1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生产原料铬铁矿、副产品氧化铁粉堆场进行了水泥地面硬化,四周设置了混凝土挡墙,部分铬铁矿露天堆放,堆场高度超过了混凝挡墙,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密闭的物料堆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19年7月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缴款码,指定缴款码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10039号 执法人员:陶志高 执法证号:15040100010 执法人员:孙 邦 执法证号: 15040100022 执法人员:蔡秀芬 执法证号:15040100018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2019年7月4日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
7 | 2019-07-04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19﹞9号 | 单位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生产原料铬铁矿、副产品氧化铁粉堆场进行了水泥地面硬化,四周设置了混凝土挡墙,部分铬铁矿露天堆放,堆场高度超过了混凝挡墙,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密闭的物料堆棚。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字〔2019〕9号 当事人: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710358584K 地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尧 2019年6月1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生产原料铬铁矿、副产品氧化铁粉堆场进行了水泥地面硬化,四周设置了混凝土挡墙,部分铬铁矿露天堆放,堆场高度超过了混凝挡墙,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密闭的物料堆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19年7月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缴款码,指定缴款码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10039号 执法人员:陶志高 执法证号:15040100010 执法人员:孙 邦 执法证号: 15040100022 执法人员:蔡秀芬 执法证号:15040100018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2019年7月4日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
8 | 2018-05-02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18﹞10号 | 一、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1日开始生产,但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二、自2017年9月5日,你单位发现厂区东南角有渗水出现,没有高度重视,未采取措施对渗水来源进行排查,擅自建设土法收集罐,将渗水收集回抽至雨水收集池用于生产水补给。 三、未按环评要求在雨水排放口安装六价铬在线监控设施;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含铬废水处理站未完全安装到位投运。 四、锅炉水进入沉淀池的导流渠中清理出来的泥未规范处置,乱堆乱放。 五、5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在前端和后端不匹配(前端目前只具备3万吨的铬酸钠生产能力,后端具备了5万吨的重铬酸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将后端间断生产集中产生的废水打入雨水收集池。 六、2018年3月27日,现场采集的回抽渗水和动力车间(锅炉)废水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存在超标问题。 七、你单位自2017年10月21日生产以来,未向环保部门提交任何异常报告,截至目前,项目尚未验收。 | 2018年3月27日,市、区环境监察人员开展全市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月31日,市、区环境监察人员进一步对你单位开展了全面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1日开始生产,但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二、自2017年9月5日,你单位发现厂区东南角有渗水出现,没有高度重视,未采取措施对渗水来源进行排查,擅自建设土法收集罐,将渗水收集回抽至雨水收集池用于生产水补给。 三、未按环评要求在雨水排放口安装六价铬在线监控设施;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含铬废水处理站未完全安装到位投运。 四、锅炉水进入沉淀池的导流渠中清理出来的泥未规范处置,乱堆乱放。 五、5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在前端和后端不匹配(前端目前只具备3万吨的铬酸钠生产能力,后端具备了5万吨的重铬酸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将后端间断生产集中产生的废水打入雨水收集池。 六、2018年3月27日,现场采集的回抽渗水和动力车间(锅炉)废水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存在超标问题。 七、你单位自2017年10月21日生产以来,未向环保部门提交任何异常报告,截至目前,项目尚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白银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18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截止2018年4月27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雨水收集池、应急池、成品车间等防渗措施不到位,造成废水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贰仟玖佰圆整(¥102900元)。 你单位“渗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治,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陆拾万捌仟伍佰圆整(¥608500元)。 你单位“擅自建设土法收集罐,将渗水收集回抽至雨水收集池用于生产水补给”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圆整(¥397000元)。 你单位“锅炉水进入沉淀池的导流渠中清理出来的泥未规范处置,乱堆乱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圆整(¥51400元)。 综上处罚情况,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一、立即全部停产。 二、在市、区环保局的监督下,立即对渗坑周边进行开挖,查找是否存在暗管。 三、立即对渗水来源进行全面排查,查出源头后尽快抢修。 四、针对回抽渗水和动力车间(锅炉)废水超标问题,立即彻查原因并整改。 五、对锅炉水排口周围土壤和渗坑周边土壤布点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如若超标,你公司要立即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 六、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打钻,分析对地下水污染情况,如发生污染,尽快制定治理方案,进行全面治理。 七、立即对雨水收集池的底泥和应急池内约4000立方米的含铬废水依法依规规范处理。 并通过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玖仟捌佰圆整(¥1159800元)。 | 白银市白银区环境保护局 |
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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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22 | - | -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 | - |
2 | 2021-11-22 | - | 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5 | 20000.0000 |
3 | 2018-06-27 | - | 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 | 20000.0000 |
4 | 2018-06-27 | - | -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 | - |
5 | 2018-06-27 | 620400000003034001 | 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5 | 20000万元 |
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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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12-08 | - | - | 正常 |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银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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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布日期 | 岗位 | 薪资 | 学历 | 工作经验 | 城市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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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6K
来自 3 条样本
说明:工资水平在¥3K-6K之间,其中拿 工资的人占比最多达到,该数据统计于该企业近一年在各网站发布的公开薪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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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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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度三相卧式离心机大修项目(第二次)(分包二)中标公示 | 中标方 | 2024-07-19 | 详情 |
2 | [安全生产曝光台]国务院安委会赴甘肃督导检查,电解车间“浓烟滚滚”存爆炸风险 | 招标方 | 2022-12-13 | 详情 |
3 | 高锰酸钾(二次) | 竞标方 | 2022-06-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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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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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0-10-23 | 银晨 | 1664135 | 01类-化学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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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公布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公布号 | 专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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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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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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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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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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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