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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永宏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938-4912*** 更多

官网: -

邮箱:969433239@qq.com 更多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9号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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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34
  • 司法风险 4
  • 经营风险 3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天水永宏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天奕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注册资本 3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3-08-11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6205027509267856
注册号 620502000000130 组织机构代码 750926785
住址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9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合成纤维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面料纺织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天水永宏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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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8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林天奕
*** ***
2
林天波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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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监事
2 财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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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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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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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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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30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4-08-0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林天波(出资额:18.8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3.7600%) [退出]
林天奕(出资额:481.2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96.2400%) [退出]
林天奕:(出资额:288.720000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96.24%),林天波:(出资额:11.280000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3.76%) [新增]
2 2024-08-05 其他事项备案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3 2024-08-05 业务范围变更 塑料编织袋,塑料产品的生产印刷及销售 [退出]
塑料回收再造生产销售 [退出]
化学纤维线的批发、零售 [退出]
化纤纺织品(花边、松紧绳)研发、生产、销售 [退出]
塑料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 [新增]
塑料制品销售 [新增]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新增]
合成材料销售 [新增]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 [新增]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 [新增]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新增]
再生资源加工 [新增]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新增]
再生资源销售 [新增]
合成纤维销售 [新增]
新材料技术研发 [新增]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新增]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 [新增]
合成纤维制造 [新增]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增]
面料纺织加工 [新增]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增]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新增]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4 2024-08-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林天波(监事)
林天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林天波(监事)
林天奕(董事) [新增]
林天奕(经理) [新增]
5 2024-08-05 实收资本变更
300
6 2024-08-05 其他事项备案 [退出]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7 2024-08-05 财务负责人 林天奕[新增]
8 2024-08-05 实收资本变更 300[新增]
9 2024-08-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Z03 [退出]
[新增]
10 2024-08-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Z03 [退出]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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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律诉讼 2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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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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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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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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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1-06-23 天环罚字【2021】11号 -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详情
2 2021-06-23 天环罚字[2021]11号 -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1-02-22 天市税稽罚﹝2021﹞3号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取得的兰州嵘言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9月14日开具的发票代码是6200151130,发票号码是00392119 至00392124,2016年6月27日开具的发票代码是6200161130,发票号码是01229593至01229608的专用发票(共22份发票),208.7吨聚乙烯的单价比同时期、同一单位的明显偏高,就该问题检查人员询问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天波,他承认是该公司日常的实际经营者在2014年底至2015年期间,从西安的一家同行的倒闭企业2014底到2015年初,购进了聚乙烯 200多吨,因为供货的西安同行周锡泉已经停产倒闭了,没法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林天奕同蔡运选商量,让蔡运选开具了从西安停产倒闭同行周锡泉处购进的聚乙烯的发票。从票流上看,这些纳税人承认的涉嫌虚开的发票,是蔡运选邮寄给天水永宏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记账,抵扣了进项税额363887.17元(其中2015年9月抵扣进项税额101476.92元,2016年9月抵扣进项税额262410.25元),税前进行了列支成本2140512.83元(其中2015年列支成本费用596923.08元,2016年列支成本费用1543589.75)。资金流上看,纳税人承认这些支付给周锡泉的货款绝大多数是支付的现金,只有73060元是通过陈孟霞的8077银行卡支付的,均没有在会计账上核算。涉嫌虚开的兰州嵘言化工有限公司,因为和该公司长期存在大量的业务往来,也就没有支付款项,也没有资金回流,没有手续费。从货物流上看,纳税人说是西安倒闭的同行送货上门的,该企业没有负担运费。该企业办理了涉嫌虚开发票的入库手续,企业保留了入库单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363887.17元,其中2015年9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01476.92元,则2015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01476.92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年6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62410.25元,2016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62410.25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63887.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及《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企业2015年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03.38元、2016年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368.72 元、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472.1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企业2015年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44.31元,2016年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872.31元。共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916.62元。 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企业2015年9月应补缴甘肃省教育附加2029.54元,2016年6月应补缴甘肃省教育附加 5248.21元。共应补缴甘肃省教育附加 7277.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该企业的2015年不予在税前列支成本596923.08元,2016年不予在税前列支成本1543589.75元。但该企业2010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329901.07元,2011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39862.14元,2012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00200.66元,2013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393549.56元,2014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18766.72元2015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84304.36元,2016年纳税调整后所得82251.5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2251.56元,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5587.4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587.41元,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9605.9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9605.94元,2019年度亏损110672.20元。经检查后,2015年不予在税前列支成本596923.08元,加上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84304.36,纳税调整后所得是512618.72元,弥补2010年的亏损329901.07元,弥补2011年的亏损182717.65元,则2011年度剩余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变为257144.49元。2016年度不予在税前列支成本1543589.75元,加上纳税调整后所得82251.56元,则纳税调整后所得1625841.31元,弥补2011年度的亏损257144.49元,弥补2012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00200.66元,弥补2013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393549.56元,弥补2014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18766.7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56179.88元,201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4044.97元。2017年度应税所得额为15587.41元,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58.74元。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605.94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9605.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60.59元。该企业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8564.30元。 该企业在检查期间(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少缴税款507923.57(增值税363887.17元、企业所得税118564.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472.10 元)元,在检查期间缴纳税款1036671.54元,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32.88%[507923.57/(507923.57+1036671.5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中《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以及《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一般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拟企业少缴的增值税363887.17元,企业所得税118564.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472.10 元,处以70%的罚款,罚款额计355546.5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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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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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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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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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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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5
序号 标题 角色 发布日期 源地址
1 宁夏建材水泥包装袋集中采购招标招标中标公告"}{"id":"46296 竞标方 2022-06-06 详情
2 固废综合利用项目2022年水泥包装袋采购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中标结果公告 竞标方 2022-03-17 详情
3 固废综合利用项目2022年水泥包装袋采购供应商入围中标结果公告 竞标方 2022-03-17 详情
4 宁夏建材水泥包装袋集中采购招标招标中标公告 竞标方 2021-07-19 详情
5 宁夏建材水泥包装袋集中采购招标招标预中标公告 中标方 2019-04-2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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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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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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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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