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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甘肃省定西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振伟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9-10-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40106694312665D |
注册号 | 640106100000956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312665 |
住址 | 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401号 | ||
经营范围 | 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包括防爆单梁、防爆单梁悬挂、防爆葫芦桥式)起重机、柱式旋臂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锥形转子电动机、电线电缆、电气原件、钢材销售、建筑及锅炉钢结构的安装、改造、维修及零配件零售;来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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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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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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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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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06-24 | 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包括防爆单梁、防爆单梁悬挂、防爆葫芦桥式)起重机、柱式旋臂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锥形转子电动机销售**
[退出]
|
一般经营项目: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包括防爆单梁、防爆单梁悬挂、防爆葫芦桥式)起重机、柱式旋臂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锥形转子电动机、电线电缆、电气原件、钢材销售
[新增]
建筑及锅炉钢结构的安装、改造、维修及零配件零售 [新增] 来料加工*** [新增] |
2 | 2016-06-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无
|
91640106694312665D
|
3 | 2016-06-24 | 一照一码换照 |
91640106694312665D[新增]
|
|
4 | 2013-10-19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
姓名:赵虎 [退出] |
证件号码:****
姓名:张振伟 [新增] |
5 | 2013-10-19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622421******0010
[退出]
姓名:赵虎 [退出] |
证件号码:622421******0017
[新增]
姓名:张振伟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7-03 | 银税二稽罚﹝2023﹞14号 | 违法事实一:根据《关于河南省凯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新税三稽协[2021]8号)要求,对你单位取得河南省凯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你单位实际收到河南省凯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1、2017年3月记字10#凭证,你单位取得2017年3月22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100163130,发票号码:01264567,金额5,128.2元,税额871.8元,价税合计6,000.00元,货物名称:天车卷筒齿盘轴、天车卷筒齿盘、定滑轮、减速机总成,计入“库存商品”科目,现金付款,已于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2017年5月记字20#凭证,你单位取得2017年5月1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100164130,发票号码:07596885,金额20,820.51元,税额3,539.49元,价税合计24,360.00元,货物名称:定速轮、减速机总成等配件,计入“库存商品”科目,现金付款,已于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对上述业务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及相关证据资料的检查,上述取得河南省凯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4,411.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逐期计算,2017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871.80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3,539.49元。2017年3月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03元、5月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7.76元。2017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15元。2017年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7.4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之规定,2017年5月申报销售收入71759.77元,应免征2017年5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上述2017年取得的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948.71元,发票涉及货物于2016年12月暂估入库,2016年结转成本2,735.04元,2017年结转成本23,213.67元,应调增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纳税调整后所得7,120.71元,检查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735.04元,应弥补2014年亏损55,776.9元,弥补后2014年度未弥补亏损45,921.15元。2017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93,748.97元,检查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213.67元,应弥补2014年度亏损45,921.15元,应弥补2015年度亏损400,389.35元,此次检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8.79元、教育费附加26.15元、地方教育附加17.44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70,299.76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201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70,29.98元,已缴3758.27元,应补缴3,271.7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述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增值税4,411.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8.79元、企业所得税3,271.71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少缴的税款外,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995.91元。 |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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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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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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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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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