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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 | 法定代表人 | 孔令成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煤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马煤矿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11-1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73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40000MA75XENN7N |
注册号 | 640000100007790 | 组织机构代码 | MA75XENN7 |
住址 | 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二队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煤炭开采(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5-11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沈秉彦
|
陆斌
|
2 | 2024-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孔令成[新增]
|
3 | 2024-05-11 | 其他事项备案 | ||
4 | 2024-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无
[退出]
|
孔令成
[新增]
|
5 | 2024-05-11 | 负责人变更 |
王成
[退出]
|
孔令成
[新增]
|
6 | 2021-04-08 | 业务范围变更 |
煤矿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煤炭开采(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7 | 2021-04-08 | 其他事项备案 |
|
750499[新增]
|
8 | 2021-04-08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退出]
|
750499
[新增]
|
9 | 2021-04-08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
|
10 | 2021-03-26 | 负责人变更 |
胡全宏
[退出]
|
王成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15 | 盐自然﹝地﹞罚﹝2023﹞26号 | -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2 | 2023-11-01 | 吴环罚字﹝2023﹞35号 | -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3 | 2023-11-01 | 吴环罚字﹝2023﹞37号 | -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4 | 2023-11-01 | 吴环罚字﹝2023﹞36号 | -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5 | 2022-12-28 | 宁﹝银﹞煤安罚﹝2022﹞101024号 | -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6 | 2022-11-01 | 灵自然资行处﹝林﹞字﹝2022﹞第03号 | -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7 | 2021-12-27 | 盐自然﹝地﹞罚﹝2021﹞24号 | -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8 | 2021-12-14 | 灵自然资处字﹝2021﹞24号 | -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9 | 2021-07-30 | ﹝银﹞煤安罚﹝2021﹞101001号 | -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1-01 | 吴环罚字﹝2023﹞35号 | 该矿于2017年3月在储煤场项目厂区内东侧建设煤炭筛分生产线,主要设备有进煤仓、上料皮带、振动筛、皮带运输机等,在储煤场厂区外东侧建设有煤泥晾晒场,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四周建设有防风抑尘网,该新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7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2 | 2023-11-01 | 吴环罚字﹝2023﹞36号 | 该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马煤矿储煤场项目》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原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审批(盐环表审〔2015〕51号),储煤场四周建设有防风抑尘网,储煤场内堆存有末煤40万吨,堆存高度超过防风抑尘网,其中储煤场北侧堆放的末煤部分未遮盖,南侧末煤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遮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 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3 | 2023-11-01 | 吴环罚字﹝2023﹞37号 | 该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马煤矿储煤场项目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原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审批(盐环表审〔2015〕51号),项目包括储煤场地12.48万平方米、道路用地2.45万平方米、其他用地0.65万平方米,储煤场四周建设有防风抑尘网。该项目于2016年1月21日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4 | 2023-07-03 | 宁﹝银﹞煤安罚﹝2023﹞101007号 | 2023年4月18日至20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的煤矿安全检查员按照月度监管计划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1.I0104302综采工作面采用惰性气体(液氮)防火时,在4月19日19:16-22:05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为5%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I01043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刮板输送机机尾处的顶板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3.02采区中部泄水巷II段掘进工作面未进行矿压监测。4.02采区辅运大巷与副斜井联络巷转弯处没有设置防撞装置。5.运送爆炸物品时,运输炸药、电雷管的防爆胶轮车(双马·Z0007)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6.02采区中部泄水巷掘进工作面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检查时发现迎头处缺设一组隔爆水棚。7.02采区中部泄水巷II段掘进工作面有一箱锚固剂的出厂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至检查时,已超过3个月储存期,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8.主井皮带机尾处防护栏与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中心距离为0.4m,不符合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小于0.7m的规定。 | 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双马一矿I01043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四条第(一)项,两巷顶板离层仪布置:工作面运输巷每隔50m安装一部顶板离层仪,进风巷每隔50m安装一部在线顶板离层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2责令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按照《关于印发双马一矿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宁煤双马〔2023〕88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双马一矿《I01043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关于印发双马一矿矿压观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宁煤双马〔2022〕85号)等对负责矿压监测设备布置安装、日常维护的综采队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负责对井下矿压观测点检查的生产技术部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行为3违反《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双马一矿I02采区中部泄水巷掘进作业规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顶板离层指示仪沿巷道中线布置,自巷道开口位置设置第一个观测点,此后每隔50m设一个观测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对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3责令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按照《关于印发双马一矿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宁煤双马〔2023〕88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双马一矿I02采区中部泄水巷掘进作业规程》《关于印发双马一矿矿压观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宁煤双马〔2022〕85号)等对负责矿压监测设备布置安装、日常维护的综掘三队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负责对井下矿压观测点检查的生产技术部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行为4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对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5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参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8.2.1标志牌一般悬挂于车辆后厢板或罐体后面的几何中心部位附件,避开车辆放大号。8.2.2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一块悬挂标志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对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6依据《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1.2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设置:b)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6.5.2.4水棚在巷道设置位置:d)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违反《宁夏煤业公司双马一矿I02采区中部泄水巷安装辅助隔爆水袋安全技术措施》第二条的规定,在I02采区中部泄水巷开口处向下70m处安装一组辅助隔爆水袋,每间隔200m安装一组辅助隔爆水袋(巷道断面积16.3m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对行为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6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7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行为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7不予行政处罚。行为8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对行为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对行为8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决定给予合并作出罚款九万五千元(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按照《关于印发双马一矿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宁煤双马〔2023〕88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双马一矿《I01043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双马一矿I02采区中部泄水巷掘进作业规程》《关于印发双马一矿矿压观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宁煤双马〔2022〕85号)等对负责矿压监测设备布置安装、日常维护的综采队、综掘三队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负责对井下矿压观测点检查监督的生产技术部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将处理结果上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5 | 2022-11-01 | 灵自然资行处﹝林﹞字﹝2022﹞第03号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违法占用林地建设排矸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1.责令恢复3066.67平方米(4.6亩)林地原状;2.对违法占用林地3066.67平方米(4.6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捌仟玖佰叁拾叁元肆角叁分(¥88933.43)。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6 | 2021-12-27 | 盐自然﹝地﹞罚﹝2021﹞24号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盐池县冯记沟乡回六庄村和王乐井乡双圪垯村土地建设彩钢房、硬化地面、皮带栈桥、配电室和储煤场等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0.22亩土地退还至冯记沟乡回六庄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337.8亩土地退还至王乐井乡双圪垯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天然牧草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67175.5平方米(合250.76亩)天然牧草地、6161.65平方米(合9.24亩)沙地、65286.92平方米(合97.93亩)采矿用地和53.84平方米(合0.08亩)铁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共计1432067.5元。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7 | 2021-12-14 | 灵自然资处字﹝2021﹞24号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在马家滩镇马家滩村未经批准施工建设煤矸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342.95亩,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0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162555平方米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壹佰壹拾叁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对非法占用盐碱地66081平方米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伍佰陆拾柒。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肆佰伍拾贰元。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8 | 2021-07-30 | ﹝银﹞煤安罚﹝2021﹞101001号 | 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存在以下8条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为:1、0104204辅助运输措施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设在迎头第3节风筒上,未按规定设置在风筒末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1046中央变电所有一处防火门由于帮顶压力较大,造成防火门变形关闭不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3、+1046m主排水泵房甲水仓的主接地极与检查用的手动倒链连接处锈蚀断开,造成无法对甲水仓主接地极进行检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4、+1046m主排水泵房5#水泵高压侧出水口压力表失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5、Ⅰ0104204辅助运输巷掘进带式输送机缺少一组上托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6、4-3煤运输大巷西翼边界联巷缺一组隔爆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7、双马一矿2021年应急救援演练计划4月份安排“雨季三防”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演练和井下水灾事故专项预案演练,尚未开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七十八条。8、测风仪器风表其中6台未定期检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给予该公司14万元(壹拾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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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公布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公布号 | 专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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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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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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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