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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张掖市三益化工外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张掖市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2-03-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207215912351930 |
注册号 | 620721200001811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235193 |
住址 |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迎宾路101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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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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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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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7-22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退出]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
2 | 2024-07-22 | 业务范围变更 |
氟化铝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新增]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增]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新增]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增]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增]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增]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新增] 新型膜材料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新增] 危险化学品经营 [新增]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3 | 2024-07-2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无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4 | 2021-07-2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万元 陈顺斌:
万元 陈希天: [退出] 万元 陈明天: [退出] |
万元 陈顺斌:
万元 李刚: [新增] 万元 陈希天: [新增] |
5 | 2021-07-22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6 | 2017-09-13 | 负责人变更 |
陈明天
[退出]
|
李刚
[新增]
|
7 | 2017-04-2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赵宗明:300.0000万元裴立国:60.0000万元陈顺斌:400.0000万元陈明天:1140.0000万元陈希天:100.0000万元
[退出]
|
陈希天:100.0000万元陈明天:1140.0000万元陈顺斌:760.0000万元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5-27 | 肃国税简罚﹝2017﹞5号 | 其他违反申报征收管理 | 罚款500元 |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
2 | 2014-12-31 | 张市税稽罚﹝2018﹞24号 | 1. 取得不合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并补缴各项附税、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12月31日182号记账凭证、2016年2月29日16号记账凭证、2016年4月30日56号、58号记账凭证、2016年10月31日136号记账凭证、2016年12月31日169号记账凭证、2017年4月30日50号记账凭证、2017年5月31日65号记账凭证、2017年9月30日122号记账凭证、2017年11月30日159号记账凭证、2017年12月31日168号记账凭证反映,购进原材料抵扣进项税额179754.97元,其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对象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不一致,不得抵扣进项税,未申报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179754.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之规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9754.97元。其中:2015年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614.49元、2016年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92377.39元、2017年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4763.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之规定,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749.59元,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238.1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补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2849.76元,补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2542.89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 2016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899.84元,2017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9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4491.07元,调减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3239.4元。 2. 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税收滞纳金 2016年6月4日71号记账凭证列支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城建税滞纳金31651.27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之规定,该公司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651.27元。 以上(一)-(二)项问题,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79754.97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87.75元,补缴教育费附加5392.65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595.10元,调减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2839.8元,调减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3239.40元,2017年多缴企业所得税41519.80元。 2018年11月27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张市税稽罚告〔2018〕22号,你单位在2018年11月30日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视同放弃权利。 | 除追缴增值税179754.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87.75元,教育费附加5392.65元、地方教育附加3595.10元外,并处以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42.7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4371.36元。 |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 |
3 | 2014-12-31 | 张市税稽罚﹝2018﹞27号 | 1.取得不合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并补缴各项附税、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12月31日182号记账凭证、2016年2月29日16号记账凭证、2016年4月30日56号、58号记账凭证、2016年10月31日136号记账凭证、2016年12月31日169号记账凭证、2017年4月30日50号记账凭证、2017年5月31日65号记账凭证、2017年9月30日122号记账凭证、2017年11月30日159号记账凭证、2017年12月31日168号记账凭证反映,购进原材料抵扣进项税额179754.97元,其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对象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不一致,不得抵扣进项税,未申报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179754.97元。 2. 2016年6月4日71号记账凭证反映,列支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1651.27元,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之规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9754.97元。其中:2015年2614.49元、2016年92377.39元、2017年84763.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之规定,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749.59元,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238.1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补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2849.76元,补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2542.89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 2016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899.84元,2017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9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4491.07元,调减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3239.40元 违法事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之规定, 2016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651.27元。 以上二项问题,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79754.97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87.75元,补缴教育费附加5392.65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595.10元,调减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2839.8元,调减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3239.40元,2017年多交企业所得税41519.80元。 | 追缴增值税179754.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87.75元、教育费附加5392.65元、地方教育附加3595.1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滞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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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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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8591)新疆氟化铝结果公告 | 中标方 | 2023-08-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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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公布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公布号 | 专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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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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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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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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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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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