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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水尚名都店 | 法定代表人 | 张君尔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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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百货零售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12-0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604MA288XYQ0K |
注册号 | 330682000224764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8XYQ0 |
住址 |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观山路176号 |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凭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凭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凭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 食用农产品收购;初级食用农产品、百货、针纺织品、鞋、工艺美术品、服装、劳保用品、化妆品、金银饰品、钟表、眼镜、箱包、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乐器、电脑、电器零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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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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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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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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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11-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7号 | -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2 | 2018-11-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8号 | -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3 | 2018-02-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0号 | - | - |
4 | 2018-02-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9号 | - | - |
5 | 2018-02-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1号 | - | -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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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11-26 | 绍虞市监案字﹝2020﹞598号 | 2020年9月21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为由,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10日从绍兴上虞沣和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5日,保质期为8个月的五香花生15箱共计150kg,进价为16元/kg,并按标价33元/kg的价格进行散装称重销售。至2020年9月21日,被本局查获为止,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上述批次过期五香花生,仍摆放于柜台内销售。因店庆,实际售价享受七五折优惠,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45.4元,且无违法所得。且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对店内进行了整改。 经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145.4元),且尚未售出,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5.876kg五香花生; 2、罚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上缴国库。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8-11-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7号 | - | -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3 | 2018-11-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8号 | - | -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4 | 2018-02-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9号 | - | -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5 | 2018-02-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0号 | - | -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6 | 2018-02-09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1号 | - | -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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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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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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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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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