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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

电话:0574-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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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11-20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4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6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 法定代表人 潘卫卫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注册资本 3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6-08-17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205MA282GTA9P
注册号 330205000166970 组织机构代码 MA282GTA9
住址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市村5-4幢、5-5幢、5-6幢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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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潘卫卫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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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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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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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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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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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4-08-30 业务范围变更 网吧(凭许可证件经营) [退出]
食品经营:食品销售 [退出]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新增]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2 2019-09-06 业务范围变更 网吧(凭许可证件经营)。
网吧(凭许可证件经营)。食品经营:食品销售。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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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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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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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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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4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1-05-19 甬北文广旅罚字〔2021)第004号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详情
2 2021-05-19 甬北文广旅罚字〔2021)第004号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详情
3 2021-05-19 甬北文广旅罚字[2021)第004号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详情
4 2019-09-05 甬北文广旅罚字〔2019)第11号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1-05-19 甬北文广旅罚字﹝2021﹞第004号 2021年5月8日14时40分,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杰(执法证号02036620171105920)、许良民(执法证号0203202021010201)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在网吧管理员潘卫卫的陪同下检查正在营业中的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检查中发现该网吧17号、20号上网电脑未连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的服务器。执法人员对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此次检查于2021年05月08日15点50分结束。 警告^罚款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详情
2 2019-09-05 甬北文广旅罚字﹝2019﹞第11号 2019年8月13日15时05分,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高峰、于杰经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对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市村5-4幢、5-5幢、5-6幢的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依法进行检查,当时网吧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检查至35号机位时发现一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游戏。经询问35号机位上网消费者,该消费者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称叫陈宁杰,并表示自己用朋友的会员卡开的机,费用在朋友卡上扣除,同时执法人员在网吧收银系统上查实,显示35号机位正在上网消费的人员为张君君,经向派出所核实确认陈宁杰为未成年人,该当事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该上网消费者陈宁杰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对当事网吧负责人潘卫卫作了询问,对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网吧收费系统中登记的相关信息作了拍照取证,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潘卫卫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供现场检查照片供潘卫卫核实确认。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未成年人陈宁杰询问笔录各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10张(编号:2019011001-2019011010)、法定代表人潘卫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潘卫卫询问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6.未成年人陈宁杰身份证明一份(派出所核实件):7.收银系统显示35号机位当时上网消费人员不是陈宁杰是张君君(人证不符)一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文广旅罚字〔2019)第11号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GTA9P法定代表人:潘卫卫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市村5-4幢、5-5幢、5-6幢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8月13日15时05分,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高峰、于杰经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对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市村5-4幢、5-5幢、5-6幢的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依法进行检查,当时网吧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检查至35号机位时发现一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游戏。经询问35号机位上网消费者,该消费者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称叫陈宁杰,并表示自己用朋友的会员卡开的机,费用在朋友卡上扣除,同时执法人员在网吧收银系统上查实,显示35号机位正在上网消费的人员为张君君,经向派出所核实确认陈宁杰为未成年人,该当事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该上网消费者陈宁杰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对当事网吧负责人潘卫卫作了询问,对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网吧收费系统中登记的相关信息作了拍照取证,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潘卫卫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供现场检查照片供潘卫卫核对确认。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日执法队员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2、未成年人陈宁杰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3、《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照片记录单》(照片编号2019011001-2019011010),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的客观真实; 4、法定代表人潘卫卫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宁波市江北乐游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客观事实; 5、潘卫卫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的身份;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7、未成年人陈宁杰身份证明(派出所核实件)一份。8、收银系统显示35号机位当时上网消费人员不是陈宁杰是张君君(人证不符)一份。 经查证,以上证据事实清楚、内容确凿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1、当事网吧在营业期间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由此扰乱了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秩序;2、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综上所述,鉴于该案事实清楚、内容确凿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工商银行新马路支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1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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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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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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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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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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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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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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