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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海曙通达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金吉安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6-07-1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03MA282BC64K |
注册号 | 33020300028576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2BC64 |
住址 | 海曙区通达路851号2-4、855号2-3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零售;餐饮服务。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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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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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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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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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08-30 | 住所变更 |
住所:海曙区
段塘街道通达路851号2-4、855号2-3; 邮政编码:315000; 电话:;
|
住所:海曙区
通达路851号2-4、855号2-3; 邮政编码:315000; 电话:;
|
2 | 2016-08-30 | 住所变更 |
住所:海曙区
段塘街道通达路851号2-4、855号2-3;邮政编码:315000;电话:18167222279;
|
住所:海曙区
通达路851号2-4、855号2-3;邮政编码:315000;电话:1816722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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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6-08-3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曙区
段塘街道通达路***号*-*、***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海曙区
通达路***号*-*、***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4 | 2016-08-3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食品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食品零售 餐饮服务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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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7-25 | 海文旅体罚字〔 2019〕第 16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9-07-25 | 海文旅体罚字〔?2019〕第?16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19-06-04 | 甬公海(白)行罚决字[2019]51043号 | -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白云派出所 |
4 | 2017-09-12 | 甬文广新罚字﹝2017﹞第39-2号 | - |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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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7-25 | 海文旅体罚字﹝2019﹞第16号 | 2019年7月11日15时45分许,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王日胜(02101662018040266)、郭振(021016615120001)潘剑武(021016214070001)依法对位于海曙区通达路851号2-4,855号2-3正在营业中的宁波海曙通达网吧进行检查,向该网吧收银员刘林出示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由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场内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劝阻第9号、17号、29号机位的上网消费者的吸烟行为。执法人员对收银员刘林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海文广旅体改字〔2019〕第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宁波海曙通达网吧在营业期间,其工作人员未尽到巡查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7月15日,本局经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由进行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该网吧投资人金吉安进行调查询问,让其确认了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并查询了当事人此前的违规记录。现本案调查取证结束,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如下:当事人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致使2019年7月11日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场内巡查职责,导致上网消费者当事人场所内吸烟。另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前两年内未有相同违法行为。通过仔细调查,取得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收银员刘林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照片证据四份(编号:20191601—20191604);5、网吧投资人金吉安询问笔录一份;6、金吉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8、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文旅体罚字〔 2019〕第 16号当 事 人:宁波海曙通达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K投资人:金** 经营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通达路***号 2019年7月11日15时45分许,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通达路851号***号2正在营业中的宁波海曙通达网吧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场内巡查职责,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19年7月15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场所内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无法兼顾巡查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上网消费人员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19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旅体罚告字〔2019〕第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秩序。现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会计核算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19年7月25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用法律条款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3、《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4、《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9-06-04 | 甬公海﹝白﹞行罚决字﹝2019﹞51043号 | - | -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白云派出所 |
3 | 2017-09-12 | 甬文广新罚字﹝2017﹞第39-2号 | - | - |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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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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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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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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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