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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盈泽元店 | 法定代表人 | 石磊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3-2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150302095788012X |
注册号 | 150302000040056 | 组织机构代码 | 095788012 |
住址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9号(盈泽元商厦负一层) | ||
经营范围 | 销售:电子通讯器材、电脑及其设备;家电销售、安装、维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06-28 | 负责人变更 |
赵飞飞
[退出]
|
石磊
[新增]
|
2 | 2019-06-28 | 业务范围变更 |
家电销售、安装、维修
许可经营项目:无 [退出]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电子通讯器材、电脑及其设备 [退出] |
家电销售、安装、维修
销售:电子通讯器材、电脑及其设备 [新增] |
3 | 2014-11-17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姓名:
身份证
|
姓名:尚建平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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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11-08 | 乌工商行处字〔2016〕10号 | 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乌工商 行处 字〔2016〕 10号关于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盈泽元店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盈泽元店 注册号:150302000040056负责人:赵飞飞 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9号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销售:电子通讯器材、电脑及其设备;家用销售、安装、维修。 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盈泽元店,经检测该公司盈泽元店销售的容声牌型号RS-3206电热水壶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依据抽检评定程序,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2016)No201601181检验报告1份,于2016年9月20日签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明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宁夏丰和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型号RS-3206容声牌电热水壶4台,进货价每台75元,标示销售价每台149元,除抽检用1台剩余3台没有销售。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2016年6月16日,产品抽样单1份,证明了执法部门抽样记录。 201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检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6年8月4日,No201601181检验报告1份,证明产品属不合格产品。 2016年10月20日,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盈泽元店邱江波授权书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2016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盈泽元店被授权人邱江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身份情况。 本局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盈泽元店,经检测该公司盈泽元店销售的容声牌型号RS-3206电热水壶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此案的调查中能够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已认识到其错误行为,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按照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一般处罚如下: 没收容声牌电热水壶3个。 当事人应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乌海市政务大厅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101501201110000161)开户行:内蒙古银行乌海滨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抄送本局。 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 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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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11-30 | 海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0419号 | 高噪音揽客 | 罚款人民币300元 | 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2 | 2017-03-23 | - | 关于乌海市通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盈泽元店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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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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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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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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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