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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灵川县金逸网络会所 | 法定代表人 | 秦许斌 关联2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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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街市场监管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04-2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50323MA5NQLLE4E |
注册号 | 45032300014404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5NQLLE4 |
住址 | 灵川县灵田镇力水村委尧山田村68栋2层12-21号商铺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KTV歌厅娱乐服务;餐饮服务;零售食品、烟。(以上五项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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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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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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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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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7-30 | (灵)文综罚字〔2021〕2号 | - | 灵川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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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7-30 | ﹝灵﹞文综罚字﹝2021﹞2号 | 2021年7月2日上午12时13分,灵川县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余沛霖(20030821010)、周翔(20030821013)来到位于灵川县灵田镇力水村委尧山田村68栋2层12-21号商铺正在经营的灵川县金逸网吧,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向该网吧负责人李顺英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有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内共有28名上网消费者在进行上网,登记2人,但登记的2人未带身份证件。该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县文广体旅局行政主管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该店负责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 2021年7月2日上午12时13分,灵川县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余沛霖(20030821010)、周翔(20030821013)来到位于灵川县灵田镇力水村委尧山田村68栋2层12-21号商铺正在经营的灵川县金逸网吧,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向该网吧负责人李顺英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有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内共有28名上网消费者在进行上网,登记2人,但登记的2人未带身份证件。该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县文广体旅局行政主管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该店负责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7月3日下午16时,经行政机关领导批准后,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办案人员余沛霖和周翔承办。2021年7月6日下午15时,灵川县金逸网络会所负责人来到灵川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递交了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并接受了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该网吧负责人对2021年7月2日12时13分在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2021年7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是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1年7月2日灵川县金逸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该场所违法行为被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查获,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1〕第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调查取证的情况。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灵川县金逸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鉴定其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灵川县金逸网络会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给予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灵川县金逸网络会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灵川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灵川县金逸网络会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川县人民政府或者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灵川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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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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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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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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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