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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象山星巴巴网咖 | 法定代表人 | 毛志挺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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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05-2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25MA2GQX357M |
注册号 | 33022500021694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GQX357 |
住址 | 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101号五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小餐饮;小食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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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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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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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0-03-27 | 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退出]
食品经营:食品销售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新增]
小餐饮 [新增] 小食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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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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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9-26 | 象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1号 | -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2 | 2021-11-19 | 象公(石)行罚决字[2021]03203号 | - | 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石浦派出所 |
3 | 2020-11-25 | 象公(石)行罚决字[2020]02435号 | - | 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石浦派出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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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9-26 | 象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1号 | 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101号五楼的象山星巴巴网咖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决定给予象山星巴巴网咖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2 | 2021-05-14 | 象市监处﹝2021﹞191号 | 经查明:当事人网咖内有2人负责奶茶的制作和销售,分别负责白班和夜班的工作,2人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在当事人网咖内从事餐饮服务,2021年2月5日被本局查获。 另查明:当事人网咖内有工作人员2名,餐饮区域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的小餐饮店。 2021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象市监处告〔2021〕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奶茶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未取得合法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罚款叁佰元整(300元)。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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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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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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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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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