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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环境卫生管理站 | 法定代表人 | 赵德财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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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制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11-2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03MA2CKX2L5C |
注册号 | 33020300045318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CKX2L5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竹节岭路45号 | ||
经营范围 | 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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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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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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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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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5-1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市海曙鄞江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市海曙裕兴资产管理公司 [新增] |
2 | 2024-05-10 | 章程备案 | ||
3 | 2024-02-19 | 负责人变更 |
刘宁银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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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财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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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2-02-22 | 负责人变更 |
王必军
[退出]
|
刘宁银
[新增]
|
5 | 2020-11-18 | 负责人变更 |
吴世杰
[退出]
|
王必军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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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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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25 | 甬海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11号 | -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
2 | 2021-04-30 | 甬海自然资规[2021]第2000005号 | -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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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4-30 | 甬海自然资规﹝2021﹞第2000005号 | 被处罚人:宁波市海曙区鄞江环境卫生管理站,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竹节玲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必军。经日常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鄞江镇建岙村的土地建造垃圾中转场地。根据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实地测量,违法用地总面积2504平方米。根据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该地块涉及农用地2205平方米(属耕地),建设用地299平方米(属村庄);地类规划性质为基本农田220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点2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勘测宗地图1张、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认定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土地面积、四至方位、原地类现状的事实。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规划性质、面积情况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甬海自然资规资罚(听)告(202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你(单位)上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鄞江镇建岙村的土地建造垃圾中转场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04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220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非法占用的2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4、对非法占用2205平方米耕地(规划为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66150元),对非法占用299平方米村庄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伍元整(1459元),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肆拾伍元整(67645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1楼核算中心(银行)(宁波市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项目代码为030199。缴款需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罚没款缴款单原件。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4月30日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04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220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非法占用的2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4、对非法占用2205平方米耕地(规划为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66150元),对非法占用299平方米村庄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伍元整(1459元),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肆拾伍元整(67645元)。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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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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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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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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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