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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乐清沃克公园电玩城 | 法定代表人 | 傅朝周 关联8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体育保障组织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07-1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82MA2AUTX963 |
注册号 | 330382000694117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AUTX96 |
住址 |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99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游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游乐园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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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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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9-15 | 业务范围变更 |
室内儿童游乐服务
[退出]
电子游艺 [退出]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退出] 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 [退出] 玩具、游艺用品销售 [退出] 提供餐饮服务 [退出] 食品销售 [退出] |
许可项目:游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游乐园服务 [新增] 企业管理咨询 [新增]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新增]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新增] 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 [新增]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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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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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11 | 乐文综罚字〔2023〕51号 | -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21-06-15 | 乐公(乐)行罚决字[2021]03689号 | - | 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 |
3 | 2021-01-18 | (乐)文综罚字〔2021〕3号 | -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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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11 | 乐文综罚字﹝2023﹞51号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对当事人作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作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文综罚告字〔2023〕5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11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的规定处罚。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两年内首次违规,违法所得2元,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该情形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0年修订版)》文化类第66序号:“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2.罚款人民币1万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清支行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21-01-18 | ﹝乐﹞文综罚字﹝2021﹞3号 | 2021年01月07日14点2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999号的乐清沃克公园电玩城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以下违规项: 1、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此次检查于2021年01月07日14点50分结束。 | 罚款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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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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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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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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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