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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苏州市梁恒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骏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注册资本 | 40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03-0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20507MA1Y09C513 |
注册号 | 32050700044354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Y09C51 |
住址 | 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街道相城大道东、康元路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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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企业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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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 | |
2 | 董事 | |
3 | 董事 | |
4 | 监事 | |
5 | 董事 | |
6 | 监事 | |
7 | 董事长,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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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11-28 | 负责人变更 |
费春林
[退出]
|
陈骏
[新增]
|
2 | 2021-11-10 | 负责人变更 |
郭孟鸿
[退出]
|
费春林
[新增]
|
3 | 2020-07-13 | 负责人变更 |
吴军
[退出]
|
郭孟鸿
[新增]
|
4 | 2019-07-25 | 驻在地址变更 |
苏州市相城区
华元路818号3层A8301-169工位(集群登记)
|
苏州市相城区
澄阳街道相城大道东、康元路南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06 | 相市监处罚〔2023〕592号 | -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9号 | 在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中,于2020年6月15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价:214.11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相城大道东侧、康元路南)肢解发包给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0日擅自施工。 | 苏州市梁恒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6月15日,在苏州市相城大道东侧、康元路南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 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壹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91号 | 在苏地2018-WG-48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中,于2020年05月08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栏杆供货及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价:156.9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相城大道东侧、康元路南)肢解发包给江苏首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6日擅自施工。 | 苏州市梁恒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5月08日,在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东侧、康元路南侧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 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玖仟肆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93号 | 在苏地2018-WG-48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中,于2020年5月6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价:241.09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相城大道东侧、康元路南)肢解发包给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0日擅自施工。 | 苏州市梁恒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5月06日,在苏州市相城大道东侧、康元路南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 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壹万肆仟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2021-07-07 | 相质安罚字﹝2021﹞第16号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 工程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 未按照规定采取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罚款 |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5 | 2020-12-31 | 相质安罚字﹝2020﹞第25号 | 扬尘管控不力 | 罚款 |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6 | 2020-03-24 | 苏住建监罚字﹝2019﹞第150号 | 苏州市梁恒置业有限公司,在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7#、10#、15#、16#住宅、17#配套用房工程项目建设中(面积:29170.16平方米,合同价:6427.01万元),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由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3日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予以立案。 | 苏州市梁恒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07月23日-2019年08月16日在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7#、10#、15#、16#住宅、17#配套用房项目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 ,处以罚款肆拾壹万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
1 | 2019-04-29 | - | 苏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 杭州路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40000.0000 |
2 | 2019-04-29 | - | - | 杭州路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 | 2019-04-29 | - | 苏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 杭州路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40000.0000 |
暂无行政监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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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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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市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 | 招标方 | 2021-10-25 | 详情 |
2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电力电缆 | 招标方 | 2021-10-25 | 详情 |
3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电力电缆中标结果公告 | 招标方 | 2021-10-25 | 详情 |
4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电力电缆 | 招标方 | 2021-10-25 | 详情 |
5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电力电缆 | 招标方 | 2021-10-25 | 详情 |
6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电力电缆 | 招标方 | 2021-10-20 | 详情 |
7 | 苏州市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 | 招标方 | 2021-10-20 | 详情 |
8 | [苏州市]苏地2018-WG-48号地块住宅项目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 | 招标方 | 2021-10-20 | 详情 |
9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电力电缆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方 | 2021-10-20 | 详情 |
10 | 苏地2018-WG-48号地块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电力电缆最高限价公示 | 招标方 | 2021-10-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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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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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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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