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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单剡荣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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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9-01-0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83MA2CLKBW2R |
注册号 | 33028300022821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CLKBW2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宝化路118号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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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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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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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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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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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11-18 | 奉(消)行罚决字〔2019〕0223号 | -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2 | 2019-10-15 | (奉)文旅体罚字﹝2019﹞第15号 | - |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9-10-15 | ﹝奉﹞文旅体罚字﹝2019﹞第15号 | 2019年8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区公安部门反映,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宝化路118号的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在对已被带到网警大队的未成年上网消费者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前往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对现场调查取证,并对现场收银员杨天赐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整个执法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据此,我局认定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8月30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未成年人沈东煜,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进入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因本人为未成年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朋友传过来的《阿拉警察》电子身份证二维码进行了扫描登记。收银员杨天赐在未核对其身份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上网服务,收取上网费用共计30元。 执法人员在对以上被询问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均告知被询问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力,被询问人均未提出。现已获取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日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未通过身份核对,为沈东煜提供上网服务;2、收银员沈东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日其未对沈东煜通过身份信息核对,提供上网服务的事实;3.上网消费者沈东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日其未在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进行身份核对,进行上网消费,以及其本人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4、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网络警察大队提供的沈东煜人员档案一份共一页,进一步证明沈东煜为未成年人; 5、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投资人单剡荣本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确认了其本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授权委托法律程序合法。进一步证明了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沈东煜上网的违法事实; 6、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所获取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该网吧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至案件调查终结,本案事实清楚。该网吧的收银员未尽到工作职责,未对33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沈东煜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办理了上网登记手续。后证实该名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这一行为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 2019年8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区公安部门反映,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宝化路118号的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在对已被带到网警大队的未成年上网消费者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前往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对现场调查取证,并对现场收银员杨天赐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整个执法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据此,我局认定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8月30日予以立案,并于当天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日下午,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投资人单剡荣接受调查询问。现查明,未成年人沈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进入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因本人为未成年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朋友传过来的“阿拉警察”APP电子身份证二维码进行了扫描登记。收银员杨天赐在未核对其身份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上网服务,收取上网费用共计20元。 执法人员在对以上被询问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均告知被询问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力,被询问人均未提出。现已获取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日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未通过身份核对,为沈某某提供上网服务;2、收银员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日其未对沈某某通过身份信息核对,提供上网服务的事实;3.上网消费者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日其未在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进行身份核对,进行上网消费,以及其本人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4、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网络警察大队提供的沈某某人员档案一份共一页,进一步证明沈某某为未成年人; 5、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投资人单剡荣本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确认了其本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授权委托法律程序合法。进一步证明了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沈某某上网的违法事实; 6、宁波奉化宇诚网咖网吧所获取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该网吧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局认为,至案件调查终结,本案事实清楚。该网吧的收银员杨天赐未尽到工作职责,未对上网消费者沈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办理了上网登记手续。后证实该名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这一行为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由于被处罚人疏于对网吧的管理,缺乏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本案的违法事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局已于2019年10月9日下发了(奉)文旅体罚告字[2019]第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收到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本局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额缴至工商银行奉化区支行(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账户名称: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法律条款项见附录。 |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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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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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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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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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