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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晶晶 关联6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其他体育-其他未列明体育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07-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110MA2GNEBE37 |
注册号 | 330184001029822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GNEBE3 |
住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6幢6-2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游泳(余杭区闲林街道岸上蓝山小区紫云苑室外游泳池、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小区室外游泳池、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风雅乐府小区室外游泳池)池泳池设备的维修、保养;批发、零售:体育用品、泳池清洁材料和泳池专用水处理剂(除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截止目前暂无企业年报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企业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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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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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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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0-05-18 | 业务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体育用品、泳池清洁材料和泳池专用水处理剂(除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退出] 游泳(余杭区闲林街道岸上蓝山小区紫云苑室外游泳池、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小区室外游泳池)池泳池设备的维修、保养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批发、零售:体育用品、泳池清洁材料和泳池专用水处理剂(除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一般项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新增] 游泳(余杭区闲林街道岸上蓝山小区紫云苑室外游泳池、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小区室外游泳池、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风雅乐府小区室外游泳池)池泳池设备的维修、保养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2 | 2019-07-09 | 业务范围变更 |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批发、零售:体育用品、泳池清洁材料和泳池专用水处理剂(除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游泳池经营、泳池设备的维修、保养(含分支机构经营地址位于:余杭闲林岸上蓝山小区紫云苑内) [退出] |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批发、零售:体育用品、泳池清洁材料和泳池专用水处理剂(除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游泳(余杭区闲林街道岸上蓝山小区紫云苑室外游泳池、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小区室外游泳池)池泳池设备的维修、保养 [新增] |
3 | 2019-07-09 | 章程备案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8-26 | 杭余卫公罚〔2024〕63号 | -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2 | 2022-08-23 | 杭余文综罚字〔2022〕34号 | -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21-10-26 | 文号:杭余卫公罚〔2021〕0285号 | -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4 | 2021-08-18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6号 | -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5 | 2019-08-23 | 杭余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49号 | -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10-26 | 文号:杭余卫公罚﹝2021﹞0285号 | 被处罚人: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NEBE37现已查明:2021年08月02日,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对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0元;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2 | 2019-08-23 | 杭余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49号 | 调查经过: 2019年8月14日15时10分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6幢6-2号的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瑞和园室外泳池)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游泳场所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依法现场拍摄图片4张为据证实。经批准我局于 2019年8月15日立案进行调查,当日办案人员对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晶进行身份核实,就检查时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李晶晶对询问笔录及现场摄影图片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还提取了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调查终结。违法事实:2019年8月14日15时10分许,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对外营业,泳池内有12名消费者在游泳,现场穿着救助服的工作人员有2名,执法人员对穿着救助服的2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救生员职业资格核对,发现只有尚澄兵有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3名,现场缺2名救助人员,执法人员责其立即停止上述经营行为。且在2019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已发现该公司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改正。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广旅体检字〔2019〕第103号)1份,证明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确认;3、行政案件证据共4份,内容为现场违法经营情况照片,证明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5、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游泳场所。6、《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广旅体改字〔2019〕第112号)1份,用于证实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之前已责令该公司改正类似违法行为的具体要求。 | 当事人: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10MA2CNEBE3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33011020190044法定代表人:李晶晶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6幢6-2号(瑞和园室外泳池) 2019年8月15日15时10分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瑞和园6幢6-2号的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瑞和园室外泳池)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游泳场所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我局于 2019年8月15日立案进行调查,当日办案人员对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晶进行身份核实,就检查时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李晶晶对询问笔录及现场摄影图片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还提取了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8月14日15时10分许,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对外营业,泳池内有12名消费者在游泳,现场穿着救助服的工作人员有2名,执法人员对穿着救助服的2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救生员职业资格核对,发现只有尚XXX有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执法人员查询该场所水域面积200平方米,《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3名,现场缺2名救助人员,执法人员责其立即停止上述经营行为。且2019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已发现该公司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广旅体检字〔2019〕第103号)1份,证明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确认;3.行政案件证据共4份,内容为现场违法经营情况照片,证明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5.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游泳场所。6.《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广旅体改字〔2019〕第112号)1份,用于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之前已责令该公司改正类似违法行为的具体要求。 本局认为: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结合《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应予该公司从轻处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序号14自由裁量标准(二),本局于2019年8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49号),告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和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为维护我区游泳场所市场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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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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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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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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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