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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电话:13011227*** 更多

官网: -

邮箱:quyanling@didiglobal.com 更多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86-3号(原一环北路消防应急队旁与名山社区相连)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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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9-06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7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46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东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
注册资本 -
登记机关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山市场监管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9-08-28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900MA5P1HWE9T
注册号 450900000297784 组织机构代码 MA5P1HWE9
住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86-3号(原一环北路消防应急队旁与名山社区相连)
经营范围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商务及礼仪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咨询;汽车饰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及维修;货运代理;人才中介服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货物道路运输、旅客运输、道路运输场站;交通运输设备研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经营电信业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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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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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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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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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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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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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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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6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4-09-03 驻在地址变更 玉林市 一环北路1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 玉州区一环北路86-3号(原一环北路消防应急队旁与名山社区相连)
2 2024-03-20 负责人变更 谢婷 [退出]
钟东 [新增]
3 2024-03-20 财务负责人 冯善军
张丹丹
4 2024-03-20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冯善军
钟东
5 2022-05-10 负责人变更 冯善军 [退出]
谢婷 [新增]
6 2022-05-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退出]
谢婷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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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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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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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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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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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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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78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24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2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27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3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32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4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29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5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28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6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23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7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30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8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25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9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31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10 2024-06-26 桂玉交运政罚〔2024〕226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68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09-20 桂玉交运政罚﹝2023﹞53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19日8时28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庞君勇在玉林市玉东幸福家园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谢绍锋驾驶车牌号为桂K-MG019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7月19日7时59分, 驾驶员从玉林市玉州区昆仑好客便利店(民主北路店)东侧运送3名乘客到玉林市玉州区玉东幸福家园,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13.60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庞君勇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MG019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MG019)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MG019)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MG019)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9月2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2 2023-09-20 桂玉交运政罚﹝2023﹞534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6日8时53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庞君勇在玉林市人民东路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陈小龙驾驶车牌号为桂K-3P396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7月26日08时39分, 驾驶员从玉林市玉州区奥园康城-东门运送1名乘客到玉林市中医医院门诊部,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13.60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庞君勇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3P396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3P39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3P396)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3P39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9月2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3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8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8日16时49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庞君勇在玉林市启华高中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谢帆驾驶车牌号为桂K-F16663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4月28日16时33分, 驾驶员从人民东路中鼎华景园对面运送1名乘客到北流市北流客运中心-下车点,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7.23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庞君勇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F16663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F16663)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F16663)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F16663)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4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8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24日10时57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在玉林市教育中路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毅敏驾驶车牌号为桂K-KZ022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5月24日10时28分, 驾驶员从大参林(巴黎春天店)运送2名乘客到玉林市妇幼保健院,途经玉林市教育中路路段时,无法现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上乘客取消订单,滴滴车主平台支付该车驾驶员空驶补偿费1.20元。同时,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5月24日10时00分,该车驾驶员从北流妇幼新大楼运送1名乘客到玉林市北流市桂塘路4区242号楼,收取运费7.07元。该车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KZ022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KZ02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KZ022)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KZ02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5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90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16日10时5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梁宏俭在玉林市一环北路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黄昭坤驾驶车牌号为桂K-98B06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5月16日10时30分, 驾驶员从玉林市玉州区横一路喜润金域华府北区南门运送2名乘客到玉林市妇幼保健院,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16.39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梁宏俭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98B06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98B0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98B06)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98B0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6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9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6日16时26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在玉林市胜利路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卢圣全驾驶车牌号为桂K-3M255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4月26日16时10分, 驾驶员从皇冠厨柜衣柜附近运送1名乘客到福城丽宫大酒店,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15.74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3M255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3M25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3M255)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3M25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7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9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4日15时0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在玉林市玉州区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文少龙驾驶车牌号为桂K-56A66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4月14日14时36分, 驾驶员从宝利来建材超市运送1名乘客到玉州区妇幼保健院门诊部,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8.40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56A66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56A6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56A66)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56A6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8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9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19日15时37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庞君勇、罗泽光在玉林市万良路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罗广福驾驶车牌号为桂K-UK365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5月19日14时53分, 驾驶员从莲花佛殿运送1名乘客到玉林市玉州区第八中学(万良路386号),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36.86元,经执法人员庞君勇、罗泽光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UK365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UK36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UK365)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UK36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9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94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25日16时26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在玉林市胜利路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庞程驾驶车牌号为桂K-F28687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 2023年5月23日14时57分,驾驶员从玉林师范学院(东校区)兰园4幢运送4名乘客到玉林市博物馆,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10.19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F28687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F2868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F28687)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F2868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10 2023-07-31 桂玉交运政罚﹝2023﹞39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0日10时07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在玉林市文体北路路段检查发现驾驶员林海彬驾驶车牌号为桂K-F19288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验,2023年4月10日9时50分, 驾驶员从宝马4S店运送1名乘客到诗安国际母婴会所(玉高店),驾驶员与乘客互不认识,均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联系本次出行,该车驾驶员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后按平台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16.25元,经执法人员罗泽光、刘海宁调查取证以及通过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桂K-F19288车辆是当事人线上注册服务车辆,由当事人的网络平台为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滴滴车主平台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F1928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相片3 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K-F19288)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情节一般,责令改正。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桂K-F1928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2023年7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2.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市场经营信息。3. 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证明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信息。4. 当事人自愿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5. 执法人员制作及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统计表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 相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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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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