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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皮秀林 关联3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医院-中医医院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05-1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03MA2GQMJLXQ |
注册号 | 33020300049394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GQMJLX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启运路417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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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经理,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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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皮秀林 共有31家公司 | 100.0% | 300.0万人民币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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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3-1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企业名称:浙江协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万 百分比:**% 出资额:***万 百分比:**% 企业名称:湖州协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退出] |
企业名称:浙江协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万 百分比:**% 出资额:***万 百分比:**% 企业名称:上海协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
2 | 2021-01-14 | 业务范围变更 |
营利性医疗机构筹建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
[新增]
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 [新增] 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3 | 2020-11-0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4 | 2020-11-0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企业名称: 湖州协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退出] 百分比: ***% [退出] |
企业名称: 湖州协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浙江协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出资额: ***万 [新增] 百分比: **% [新增] 出资额: ***万 [新增] 百分比: **%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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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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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19 | 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04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2023-12-18 | 宁海医保罚决字〔2023〕第000007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
3 | 2023-10-19 | 甬海市监处罚〔2023〕623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23-02-23 | 甬海市监处罚〔2023〕61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22-08-03 | 甬市监处罚〔2022〕66号 | -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22-07-29 | 海医保罚字[2022]第2000004号 | - | 宁波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
7 | 2022-07-23 | 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8号 | -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8 | 2022-01-27 | 甬公海(古)行罚决字[2022]00046号 | -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古林派出所 |
9 | 2022-01-05 | 甬海卫医罚〔2021〕98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10 | 2022-01-05 | 甬海卫医罚[2021]98号 | -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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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19 | 甬海市监处罚﹝2023﹞623号 |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从某配送有限公司处购入一批鲜鸡蛋,均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餐饮制作。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抽样检验,该批鲜鸡蛋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14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3-02-23 | 甬海市监处罚﹝2023﹞61号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医院内发布1则含有专家、副主任和医师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上述广告宣传的数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当事人系广告主。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费用的有关凭证,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另于在医院外墙处发布了1则含有医生职称职衔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上述广告中宣传内容衔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当事人系广告主。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费用的有关凭证,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在发布上述2则医疗广告前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且均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在医院外墙处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疾病名称。上述广告中医生的医疗广告中标注了“上海中医药大学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名称,但未标注当事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再查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了3盒KIDSFACEMASKSolida@KIDS进口商品(产地:印度尼西亚),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供货者资质文件、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验检疫证明等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截至违法行为被本局依法查处之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商品的进货凭证和销售凭证等相关材料,故上述涉案进口商品的货值金额和所获取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最后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的3盒KIDSFACEMASKSolida@KIDS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医院内一楼走廊处发布“云集名医专家:坐诊专家近100名,博士生导师12名,90%以上均为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等内容广告和在医院外墙处发布9名医生广告的行为,上述2则广告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所指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上述2则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医院外墙处发布含有疾病名称和未标注“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名称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发布涉及疾病名称和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择一重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60000元。二、当事人经营KIDSFACEMASKSolida@KIDS进口商品(产地:印度尼西亚)无法提供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验检疫证明等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KIDSFACEMASKSolida@KIDS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没收3盒KIDSFACEMASKSolida@KIDS进口商品。以上罚款共计6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2-07-29 | 海医保罚字﹝2022﹞第2000004号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无医嘱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 1、责令改正;2、责令退回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捌元陆角捌分(¥6168.68);3、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叁元零贰分(¥9253.02) | 宁波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
4 | 2022-07-23 | 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8号 |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启运路417号的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1层南侧安全出口一扇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启运路417号的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5 | 2022-01-05 | 甬海卫医罚﹝2021﹞98号 | 当事人:1、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1900元)。2、未按规定填写1名患者的病历资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3、CT机房的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超出1年,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X射线设备机房放射防护安全设施应进行竣工验收,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定期检测的周期为一年。”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4900元)。综合以上三个违法事实,合并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元(¥21800元)。 | 对宁波海曙协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1800元;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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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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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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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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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