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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清宇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2-03-1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150600591974367N |
注册号 | 150600000043592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974367 |
住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路东、乌审街北、规划路西、九号街南1号楼-1层-105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序号 | 股东名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
1 | *** | *** | |
2 | *** | *** | |
3 |
吉
吉喆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张
张愚
|
*** | *** |
7 |
乔
乔俊峰
|
*** | ***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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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会主席 | |
2 | 董事 | |
3 | 董事 | |
4 | 董事 | |
5 | 董事 | |
6 | 总经理 | |
7 | 监事 | |
8 | 监事 | |
9 | 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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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李克军 共有4家公司 | 35.0% | 700.0万人民币 | 201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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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马海燕
他有 1家公司 |
2014-06-24 | 在营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4-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平
连秀杰 肖晓伟 严泽金 杨燕荣 李晓霞 [退出] 刘燕 [退出] 田华 [退出] 赵忠辉 [退出] |
李平
连秀杰 肖晓伟 严泽金 杨燕荣 高红梅 [新增] 纪清宇 [新增] 康俊桃 [新增] 孙越 [新增] 张超 [新增] |
2 | 2024-04-09 | 负责人变更 |
李平
[退出]
|
纪清宇
[新增]
|
3 | 2023-01-04 | 负责人变更 |
刘艳平
[退出]
|
李平
[新增]
|
4 | 2023-01-04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李晓霞
|
高小乐
|
5 | 2023-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晓霞
连秀杰 刘燕 田华 肖晓伟 严泽金 赵忠辉 刘艳平 [退出] 刘艳平 [退出] |
李晓霞
连秀杰 刘燕 田华 肖晓伟 严泽金 赵忠辉 李平 [新增] 杨燕荣 [新增] |
6 | 2022-06-1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严泽金(董事)
田华(董事) 李晓霞(监事) 连秀杰(董事) 肖晓伟(监事会主席) 刘燕(监事) 赵忠辉(董事兼总经理) 褚平(董事长) [退出] |
严泽金(董事)
田华(董事) 李晓霞(监事) 连秀杰(董事) 肖晓伟(监事会主席) 刘燕(监事) 赵忠辉(董事兼总经理) 刘艳平(董事 [新增] 董事长) [新增] |
7 | 2022-06-16 | 负责人变更 |
褚平
[退出]
|
刘艳平
[新增]
|
8 | 2021-02-03 | 驻在地址变更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乌审东街北沃热路东1-1-35、1-1-36东兴时代广场底商
|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那日松路东、乌审街北、规划路西、九号街南1号楼-1层-105
|
9 | 2020-03-1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褚平(董事长)
李晓霞(监事) 刘燕(监事) 史春祥(董事) [退出] 宝海清(监事会主席) [退出] 陈秀波(董事) [退出] 孙志远(经理 [退出] 董事) [退出] 李菲(董事) [退出] |
褚平(董事长)
李晓霞(监事) 刘燕(监事) 严泽金(董事) [新增] 田华(董事) [新增] 连秀杰(董事) [新增] 肖晓伟(监事会主席) [新增] 赵忠辉(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10 | 2019-04-04 | 章程备案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23-12-07 | 未知:S某某,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 | 裁判文书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详情 |
2 | 2023-11-07 | 未知:L某某,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G某某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详情 |
3 | 2023-09-26 | 未知:郭利慧,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来全,刘洋,史永,郭喜梅,刘西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详情 |
4 | 2021-06-19 | 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林玲 | - | - | 详情 |
5 | 2021-06-14 | 被告:魏丽萍、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详情 |
6 | 2021-06-02 | 被告:范留稳、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详情 |
7 | 2021-06-02 | 被告:于华、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详情 |
8 | 2021-05-26 | 被告:朝鲁门格日勒、被告:闫四儿、被告:沙仁格日乐、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闫布和、被告:张丽欢、被告:闫金生 | - | - | 详情 |
9 | 2021-05-26 | 被告:朝鲁门格日勒、被告:闫四儿、被告:沙仁格日乐、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闫布和、被告:张丽欢、被告:闫金生 | - | - | 详情 |
10 | 2021-05-26 | 被告:朝鲁门格日勒、被告:闫四儿、被告:沙仁格日乐、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闫布和、被告:张丽欢、被告:闫金生 | - | -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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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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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5-06-16 | 鄂东工商处字(2015)058号 |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东工商处字〔2015〕第058号 关于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 责任案的处罚决定 名称: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150600000043592;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北沃热路东1-1-35、1-1-36东兴时代广场底商;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证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定代表人:褚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43岁; 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身份证号:15010219730331****。 现查明,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在东胜区乌审东街北沃热路东1-1-35、1-1-36东兴时代广场底商经营该银行,经营项目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证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该银行与客户签订房屋抵押贷款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贷前调查、审查、抵押物与评估、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审会审议同意后,银行派客户经理双人会同抵押人共同向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合同抵押登记,并取回他项权利证书由该行入库保管后,即可发放贷款,同时该行在《抵押合同》第十一条其他条款,一、费用承担“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中将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抵押人,由抵押人缴纳该费用,从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截止被查时该公司办理了55笔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使用30套住宅作为抵押物,商业25套作为抵押物,住宅抵押登记费每套收取80元,商业用房登记费每套收取550元,合计共收取16150元,以上款项已交给房管局。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态度良好,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东胜区乌审东街北沃热路东1-1-35、1-1-36东兴时代广场底商的经营主体有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取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颁发的金融许可; 证据(三):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褚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四):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将此案的相关事宜全权由委托人孙志远代表; 证据(五):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孙志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截止目前为止,共办理住宅抵押贷款30笔,商业用房贷款25笔,住宅抵押登记费每套抽取80元,商业用房登记费每套收取550元,合计收取16150元,以上款项已交给房管局; 证据(七):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有固定形式的书面抵押合同与客户进行签订,合同中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款项; 证据(八):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份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分别为鄂中博房估字D【2014】10-32号、内永评字(2014)第06-05号,证明了客户将自己的房产交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出了评估报告后再交给银行作为抵押贷款的必要手续; 证据(九):对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志远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在与客户签订房屋抵押贷款中,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证据(十):对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志远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地址与其正在对外办理存贷业务,并就我所执法人员提取有关证据做了逐一登记、证明; 证据(十一):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邹年祥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及缴费税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抵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客户自己承担。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我局认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证据属实,予以采纳。 2015年6月10日,本局向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东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东工商听字〔2015〕058号,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听证要求)。 通过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分析,可以认定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截止被查时该公司办理了55笔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使用30套住宅作为抵押物,商业25套作为抵押物,住宅抵押登记费每套收取80元,商业用房登记费每套收取550元,合计共收取16150元,以上款项已交给房管局。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主送: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抄送: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法制股。 |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6-16 | - | 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 | - |
2 | 2017-04-18 | 东地税一所罚20173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处以0.5倍罚款272.28元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地方税务局 |
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
1 | 2021-10-14 | - | - | 大连旅顺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 2021-10-14 | - |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大连旅顺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1000.0000 |
3 | 2017-01-17 | A1700087954 |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大连旅顺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1000 |
4 | 2017-01-17 | - | - | 大连旅顺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 2017-01-17 | A1700087954 |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大连旅顺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 1000万元 |
6 | 2017-01-17 | - |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大连旅顺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000.0000 |
7 | 2016-01-18 | 52b6ce4e-0152-1000-e000-e5937f000001 | - |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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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h_da86d2732379 | 全力为您提供最贴心高效的银行金融服务,渴望能够与您进行合作共同成长实现双赢 .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您相伴相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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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川县可镇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及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 竞标方 | 2021-10-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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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日期 | 网站名称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
1 | 2016-09-06 | 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tjmycd.com | 蒙ICP备13002876号 |
2 | 2016-09-06 | 鄂尔多斯市天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tjmycd.com | 蒙ICP备13002876号-2 |
日期 | 标题 |
---|---|
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
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