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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扎兰屯市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超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质检技术服务-其他质检技术服务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5-0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150783098386078F |
注册号 | 150783000016027 | 组织机构代码 | 098386078 |
住址 | 扎兰屯市河西办大修厂院内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调试(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尾气检测 一般经营项目:无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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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其他人员,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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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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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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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09-0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张楠
[退出]
|
张超
[新增]
|
2 | 2019-09-09 | 章程备案 |
股东:张
楠
身份证号:15210
1
************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50万
|
股东:张
超
身份证号:15210
3
************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50万
元
|
3 | 2019-09-09 |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
|
4 | 2019-09-09 | 章程备案 |
股东:张
楠
身份证号:****
9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50万
|
股东:张
超
身份证号:****
7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50万
元
|
5 | 2019-09-09 | 章程备案 |
股东:张
楠
身份证号:15210
1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50万
|
股东:张
超
身份证号:15210
3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50万
元
|
6 | 2019-09-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单玺捷(监事)
执行董事) 张楠(经理 [退出] |
单玺捷(监事)
执行董事) 张超(经理 [新增] |
7 | 2017-05-18 | 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调试(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经营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调试(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尾气检测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8 | 2017-05-18 | 住所变更 |
1
|
1
|
9 | 2017-03-13 | 其他变更 |
林莉勇[新增]
|
|
10 | 2017-03-13 | 财务负责人 |
林莉勇[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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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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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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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4-25 | 扎市监质处字[2017]3号 |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扎市监质处字〔2017〕3号 关于扎兰屯市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扎兰屯市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扎兰屯市岭东工业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张楠 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调试(限于办理许可证使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067531**** 联系电话:1864702**** 经查,2017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50700130161222****、名称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批准人处签字人是陈雪,而该公司经法定授权签字人是金鸿伟、张楠两人。后经询问证实,呼伦贝尔市环保局要求在上类报告中,批准人应为持有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上岗证的人员,但金鸿伟、张楠两人虽然是授权签字人,但尚未取得这种上岗证。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代批代签和混岗操作违规行为,暴露出公司在技术操作和安全检测方面存在管理不严、随意、疏忽等管理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2页),证明当事人已经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主体经营资格。 (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一份(6页),(证书编号:2014050652Z-1),证明当事人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调试两项资质。 (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一份(4页),(证书编号: 2014050652Z-2),证明当事人获得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资质。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一份(1页),(证书编号:XK(蒙)2014019),证明当事人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一份(1页),(证书编号:内环辐〔2016〕007号),证明当事人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格。 (六)《培训合格证书》(10页,20人),证明该企业员工经过与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应的岗位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 (七)《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证》(10页,20人),证明该企业员工获得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10个岗位的从业资格。 (八)《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上岗证》(6页,6人),证明该企业员工获得了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相关3个岗位的从业资格。 (九)《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编号:1507001301612220006),证明该检测报告中存在企业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2页),证明企业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十一)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证明本局依照行政监管职能,按照程序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履行监管职能。 (十二)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管理不严,混岗违规操作,出具检测报告随意的事实。 (十三)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正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工作人员、检测场地和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资格要求。确认混岗人员的姓名和代签报告的事实。 (十四)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本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扎市监质罚告字〔201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构成了任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 立即停止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2. 责令立即整改; 3. 罚款:15,0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行(账号:15001616336058004811,收款人名称:扎兰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用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或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扎兰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以下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nmgxygs.gov.cn/。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 2017年04月24日 |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7-01-09 | 呼市监罚字〔2016〕19号 | -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6-07-25 | 呼市监罚字〔2016〕19号 | -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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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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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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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
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