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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惠州市敏森木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廖响梅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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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木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3-05-2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322MACJ9RGC90 |
注册号 | 44132200056339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CJ9RGC9 |
住址 | 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园禾大楼一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木材收购;木材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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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财务负责人,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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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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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18 | 博园府罚罚字[2023]001号 | - | 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0-18 | 博园府罚罚字﹝2023﹞001号 | 惠州市敏森木制品有限公司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惠州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9月20日对你(单位) 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我府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第一次检查,发出整改通知,并签署《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9月19日,我府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仍存在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惠州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临街和广场周边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惠州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临街和广场周边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 (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惠州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临街和广场周边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0000002041446)。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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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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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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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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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