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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市鄞州区阿库拉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胜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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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体育保障组织 |
注册资本 | 5.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1-02-2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12MA2J4YEJ78 |
注册号 | 33021200112705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J4YEJ7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宏泰广场6幢(4-1)401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体育保障组织;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体育竞赛组织;体育健康服务;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经纪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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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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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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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2-02 | 甬鄞市监处罚﹝2021﹞1271号 |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自2021年5月1日营业开始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行为在2021年8月16日被限期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时间2021年8月26日前未完成改正。另查明,当事人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总计76476元,后经上课抵销,于2021年09月01日当事人退还6名学员超过3个月的费用总计20823元。另外,当事人提供了吧台放置的收费单上的原价260、原总价12486的收费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的规定和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属于当事人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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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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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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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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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