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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 | 法定代表人 | 戴英健 关联2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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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0-11-0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10525MA6BDCKL0T |
注册号 | 510525330932047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BDCKL0 |
住址 | 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九组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洗选、销售,煤矸石综合利用、瓦斯发电、对外机械加工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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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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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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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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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8-13 | 川(泸市)煤安罚〔2022〕114006号 | -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2 | 2022-08-13 | 川(泸市)煤安罚〔2022〕114007号 | -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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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08 | 川﹝泸市﹞煤安罚﹝2023﹞112005号 | 2023年9月22日至24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14回风联络巷作业规程》中的地质说明上开口点标高、岩性前后不一致;部分断层与图纸、与说明书的产状、断距不一致;其附图中,巷道关系与采掘图、与规程前面描述的巷道关系位置均不一致,部分相关巷道如114回风石门、11524机巷联巷等未标注;监测监控图、通讯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未标注传感器、部分电话、应急广播等;爆破说明书及炮眼装药示意图的数据明显错误。2.矿井未测定C15煤层瓦斯最短自然发火期。3.13119上机巷区域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未标注开竣工时间、钻孔异常情况和验收人员等信息。4.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显示:132回风石门绘制为煤层巷道;132回风石门设置有密闭(13119上机巷掘进工作面、13419采煤工作面的回风经过该石门)。5.11619机巷工作面前方248M存在落差大于3M的F824-4逆断层,《11619机巷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明确过断层或遇软分层采用远距离放炮。6.11819运架联巷小斜坡采用串车提升,斜坡下部未设置挡车栏,落平点附近左侧阻车器螺丝未扭紧固定。7.11819运架联巷小斜坡钢丝绳绳卡仅有两组,缺一组绳卡。8.12924机巷皮带,编号95#至100#架处有皮带跑偏现象,编号90#处挡边外侧防跑偏装置托辊破损。9.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与通风系统图部分巷道名称不对应、不统一,如通风系统图的11824抽采巷、115设备硐室,采掘图上分别为11619专用回风巷和11819设备硐室。10.114回风联巷耙装机定向滑轮锚桩规定孔深不低于0.6M,但锚桩自身长度仅0.54M,作业规程未按要求按岩性确定锚桩的型号。11.114回风联巷风筒传感器安设在风筒接头附近,安设位置不合理。12.12采区人车场一处电缆悬挂处有淋水。13.11采区架空乘人装置下部下车点悬挂电缆侧钢丝绳与电缆间距不足1M。14.矿井补打预抽13119上机巷煤层瓦斯的穿层钻孔,其中1组2023年9月15投抽现已有3个钻孔停抽,未分析原因。15.井上、下供电系统图瓦斯发电机升压变压器未标注接线方式。16.126轨道石门有两处矿压监测电缆穿墙处未封堵严密。上述第1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2项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第3项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1-3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构成了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类违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第4项问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四)项的规定,第5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七条(二)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第4-5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构成了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30项的规定。上述第6项问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7项问题不符合《钢丝绳夹》(GBT5976-2006)A2钢丝绳夹的数量的规定,第6-7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构成了安全设备使用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20项的规定。上述第8项问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构成了安全设备维护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21项的规定。上述第9-16项问题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罚款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2 | 2023-10-09 | 川﹝泸市﹞煤安罚﹝2023﹞113007号 | 2023年7月30日-8月5日,省应急厅督导组会同泸州市应急局对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开展“大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项检查和驻矿督导检查,于8月16日向我局交办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省应急厅《关于交办整改成都大运会期间蹲点督导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通知》[2023]159号),根据通知要求,2023年9月5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人员到矿进行了现场调查。具体内容如下:1.矿井13采区C19煤层采煤工作面区段巷道接续方式为留设10M宽煤柱沿空掘巷,但未对C19煤层采煤工作面开采侧向支承压力分布规律进行监测分析,未分析沿空掘进的巷道是否处于应力集中区;当前沿空掘进的13419回风巷上帮(靠13219采空区侧)已鼓帮变形,后期在13419工作面回采期间受采动影响该巷道变形还将进一步加剧(底鼓、片帮等),巷道维护困难。2.矿井13采区西翼13419工作面(开采C19)上覆的13419上工作面(开采C19上)及下伏的13424工作面(开采C24)、13624工作面(开采C24)均已回采完毕,经计算C24煤层开采后导水裂隙带高度进入C19煤层顶板(根据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C24煤层采高1.5M,C24煤层开采后导水裂隙带计算高度34.5M,C19煤层距离C24煤层平均13.87M),破坏了C19煤层及其顶底板的完整性;同时C19上煤层开采后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计算深度15.8M,C19上煤层距离C19煤层平均3.44M)进入C19煤层底板,破坏C19煤层及其顶底板完整性。矿方未结合C19煤层及其顶底板完整性已被破坏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完善C19煤层开采时临近层瓦斯治理和顶底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该行为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六项“开采老空积水区内有陷落柱或者断层等构造发育的下伏煤层,在煤层间距大于预计的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时,还必须查明陷落柱或者断层等构造的导(含)水性,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在隐患消除前不得开采”的规定。3.矿井《12924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内容不完善,对周边相邻区域已揭露断层未逐一描述,未分析及对本工作面的影响情况,未弄清相邻青龙嘴煤矿老空区情况、防隔水煤柱留情况,导水裂隙带高度按多煤层开采因素进行计算,回采工作面物探钻探情况不全面不准确。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的规定。4.矿井《11619风巷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内容不完善,对掘进工作面周边巷道布置情况及巷道终点附近老空区及防隔水煤柱留设情况未描述清楚。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的规定。上述第1-4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的行政处罚。5.11采区行人上山架空人车35#-45#段有3处架空人车的钢丝绳防脱掉绳保护装置失效;该架空人车机尾张紧装置的下限位保护装置杆下限位时,不能够与配重接触起到保护作用。需调整机尾张紧装置下限位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的规定。6.矿井主平硐运行的一台12T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撒砂装置内缺砂子。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的规定。7.13419综采工作面液压管路未进行束扎悬吊,在液压支架移架时有挤压脱落风险,同时该工作面液压支架邻架操作未全部改造完成。该行为不符合《煤矿用液压支架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25974.1-2010)4.2.1“支架的零部件和管路系统应按图样规定的位置安装,连接可靠,排列整齐,美观。支架上应装有明显表示支架各种动作的指示标牌”的规定。上述第5-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的行政处罚。8.11619风巷新安装使用“煤矿井下自动隔爆设施”,管理制度中沿用隔爆水棚,未及时制定对应管理制度。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规定。9.矿井中央变电所的1#、2#(一、二路)、12#(联络)高压防爆开关的10KV电源实际接线与绘制的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不一致。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的规定。10.矿井编制的2023年度矿井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和实际检修原始记录中,缺失矿井主要大型设备的机械重要部件(减速器内部齿轮磨损及润滑油脂油质、主要轴承磨损间隙检测及润滑)、电动机液压系统的检测检修内容。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的规定。11.无12924抽采巷(2014年开始施工)的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原施工期间的物探、钻探资料。该行为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的规定。上述第8-11项,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十一、十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91000元)的行政处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3 | 2023-04-17 | 川﹝泸市﹞煤安罚﹝2023﹞114002号 | 1.13419切眼掘进工作面两根前探梁未接顶,132运输石门挡风墙前一根单体支柱未接顶,11819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1根单体液压支柱卸压,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要求;2.12724工作面回风巷割煤机作业时未开启防尘喷雾,回风巷防尘喷雾设施水压不足,雾化效果差;割煤机作业时回风巷粉尘浓度大,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的要求;3.129运输石门瓦斯抽放站附近20M处,电缆与瓦斯抽放管路接触,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4.136石门钻场一氧化碳传感器未按规定位置(钻孔施工回风侧5-10M)悬挂,该行为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要求。5.《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3419降低风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和《13419降低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未对误揭C23煤层、C19上煤层及采空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未制定探测C23煤层法向距离的措施,未明确掘进工作面距C19上采空区多少法向距离必须停止掘进作业采取措施。6.11819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未按照《11819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专项措施》要求实施埋管抽采;该行为不符合该矿《11819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的要求。7.2023年2月20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验证通知单5预测孔K1值0.38ML/(G·MIN1/2)大于《11819采煤工作面防突设计》规定的K1临界值0.37ML/(G·MIN1/2),未按《11819采煤工作面防突设计》要求设计排放钻孔,而是直接在5预测孔附近实施排放钻孔;该行为不符合你矿《11819采煤工作面防突设计》的要求。8.2023年2月25日、26日通风瓦斯日分析会均由生产副矿长主持,不符合《石屏一矿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要求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3人必须有1人主持会议;该行为不符合《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的要求;9.现场检查发现:135底抽巷施工密闭墙体厚度仅0.26M,不符合规定;该行为不符合该矿《135底抽巷密闭墙施工技术措施》的要求。10.13419降低风巷第16节风筒有2处大破口,第65节风筒有1处大破口;该行为不符合《石屏一矿13419降低风巷掘进工作面防突设计》的相关要求。11.矿井编制的《汇水区域危险性程度分析报告》内容不全,无当地历史最大降雨量参数,缺少对本矿有影响的杉木河、石亮河汇水面积调查测绘;未评估两条河最大洪峰量,未对杉木河引水工程、排水平硐、主平硐以及工业场地周边排水工程的泄洪能力进行评估。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要求。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4 | 2023-03-08 | 川﹝泸市﹞煤安罚﹝2023﹞113002号 | 2023年1月17-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应急厅《关于交办整改“开小灶”执法检查第一专题第二阶段发现隐患问题的通知》([2023]3号)文件要求,按照所列问题清单到矿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中违法违规行为如下:矿井制定的《石屏一矿2022-2027年安全生产五年规划》,未将缓解采掘接替紧张、灾害治理补欠等突出问题列入规划目标;规划中无年度或阶段性的进度目标任务,无具体定量的任务目标,无具体工程项目,无相关数据支撑,该规划难以指导矿井五年的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瓦斯涌出量测定报告》相对瓦斯涌出量99.32立方米/T,绝对瓦斯涌出量99.94立方米/MIN;2022年相对瓦斯涌出量43.1899.32立方米/T,绝对瓦斯涌出量70.17立方米/MIN,数据变化很大,未作分析;《2022年瓦斯抽采达标报告》矿井抽采率计算采用2021年实测数据:风排量36.91立方米/MIN、抽采量44.14立方米/MIN,与《2021年瓦斯涌出量测定报告》风排量25.99立方米/MIN、抽采量73.95立方米/MIN差异过大,未分析原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有差距。矿井分别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2022年安全目标考核方案》,内容互有重复交叉,三者未整合为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煤矿制定的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排查内容千篇一律,未根据井下采掘动态变化情况、季节性排查重点(防治水)等在方案中制定重点排查内容;《生产工作例会月度、季度、年度分析》列出了违章违纪起数,未通报处理情况;列出了具体问题,未制定针对性措施;《每日安全风险研判制度》个别条款规定不合理,如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各部门、基层单位参加每日风险研判会议,负责积极配合安监处值班人员收集当日各生产作业地点基本信息。未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风险研判责任未落实到各部门、基层单位;12月1日,12724采煤工作面T1瓦斯浓度最大0.5%,波动幅度超过0.2%,未分析原因。12月5日,11419抽采巷左管瓦斯浓度15.65%,前一日22.56%,未分析原因。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5 | 2023-01-31 | 川﹝泸市﹞煤安罚﹝2023﹞112001号 | 2022年12月12日至15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并聘请煤矿安全专家对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29回风石门揭煤区域抽现分区计量;136底板道抽采钻孔未实现分区计量;大部分钻场钻孔封堵不严密,积水严重;1-25号钻场瓦斯浓度低于30%占70%,部分钻孔停抽,未分析原因;《13824抽采巷、13824抽采巷1#运输联巷及13824抽采2#运输联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仅分析预抽区域内钻孔方位与设计基本一致,未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分布是否与设计相符;《13824抽采巷、13824抽采巷1#运输联巷及13824抽采2#运输联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综合地层柱状图显示:C24与上覆的C23煤层间距1.8-18.3M,与下伏的C25煤层间距0.6-7.4M,编制的《13824抽采巷、13824抽采巷1#运输联巷及13824抽采2#运输联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石屏一矿13824抽采巷探放水(地质)钻孔安全技术措施》均没有明确C24掘进工作面距离C23、C25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米进行掘进作业前对C23、C25煤层采取的防突措施;矿井每10天测风时未将11619顶抽巷掘进工作面的测风结果记录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2022年12月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中13519上机巷FT1断层预报内容不全,缺遇断层里程内容;《11619顶抽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明确规定工作面锚杆、锚索的安设角度和锚杆的拉拔力、锚索的预紧力。11119底抽巷(西)工字钢架棚支护段部分工字钢棚腿断裂。125轨道石门内的调节风门未按规定设置控风设施;13采区轨道上山135中部车场安装的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挡车装置为非标准阻车器,且未保持经常性关闭。检查11819采煤工作面三架综采液压支架,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7MPA、18MPA、20MPA。与11819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的规定不符。12724采煤工作面现场检查割煤瓦斯浓度时甲烷传感器显示上隅角0.3%、工作面0.16%,检查人员使用的1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现场实测,均显示均为0;煤矿2022年进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时,未对井下变电所部份高压电缆进行泄漏和耐压试验;11819采煤工作面机巷内乳化液管破损。11619顶抽巷(Ⅱ-Ⅱ)段设计巷道宽2.6M,现场实际施工的巷道宽3.15M;11619顶抽巷(Ⅱ-Ⅱ)段设计6#、7#探水钻孔孔深均为103M,11月19日、20日施工6#、7#钻孔的孔深均为95M;2022年12月9日,新增13419切眼T1、T2、T4甲烷传感器,通防部负责人、总工程师未签字。12月10日撤除129底抽巷东施点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总工程师未签字;《石屏一矿133回风石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没有针对性,没有防止瓦斯超限的风险评估内容,没有对断层F5332对该巷道的影响进行分析,残余瓦斯含量测定钻孔布置在水力割缝范围,不能有效反映断层F5332对该巷道的影响。 |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罚款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6 | 2022-10-11 | 川﹝泸市﹞煤安罚﹝2022﹞114011号 | 2022年8月16日至19日,针对你单位8月11日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泸州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1.11采区636m抽采巷挂口位置附近有两道密闭,密闭内瓦斯停抽后瓦斯积聚,其风险辨识报告没有辨识出挂口放炮可能导致密闭损坏或密闭内瓦斯通过裂隙进入11采区636m抽采巷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经核查,《石屏一矿11采区636m抽采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4.3爆破作业”明确爆破30分钟后瓦斯检查员、班长、放炮员顺次间隔进入碛头检查通风、顶板、设备等有无异常情况,636m抽采巷挂口位置(可视为碛头位置)进行爆破作业,挂口附近的密闭(挂口左方约5米处、右方约3米处各有一道密闭)应进行完好性检查及检测,但该矿未落实该管控措施。2.《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纪要》中分析发现瓦斯异常所提出的管控措施,但无管控措施的跟踪落实情况。经核查,该矿7月22日《石屏一矿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纪要》中针对13419机巷瓦斯涌出异常分析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爆破作业规定导致,提出管控措施后无相应落实情况记录;8月11日瓦斯涌出异常同样系爆破作业导致密闭内瓦斯渗出。前述1-2项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3.11采区636m抽采巷内YM1124、YM1109密闭砌体外部漏风,未及时对密闭空缝、重缝进行处置,砌体四周、底板均有瓦斯溢出。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的要求,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4.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缺少设计抽采达标时间和设计抽采瓦斯量等内容,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原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 |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7 | 2022-08-13 | 川﹝泸市﹞煤安罚﹝2022﹞114006号 | 2022年6月14-18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以及煤矿安全专家8人对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进行“体检式”安全大检查、“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1.115变电所、128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开关未设置停送电标志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要求。2.12采区轨道上山提升机硐室内未悬挂风险告知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要求。第1-2项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3.矿井安设在115中部车场的移动真空泵(出气端)未引排至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分区回风巷中,而是排入11519底抽巷(东)中,不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6.3项的要求。4.矿井435m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段约80m长度安设的紧急停车拉线高度约3m,人员无法操作;沿线急停开关安装不规范,间距在90m-110m,不符合规范要求,下胶带纠偏装置安装不规范,间距在200m左右,不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煤矿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第5.3.8项的要求5.矿井二风井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泵进气侧未安设自动喷粉抑爆装置、排空管、火焰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出气侧未安设自动喷粉抑爆装置、火焰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不符合《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GB40881-2021)第4.1项和第4.2项的要求。6.矿井一风井10kV变电所和主要通风机房10kV配电室内配备的高压绝缘手套适用电压1级(3kV及以下电压)与操作电压10kV不匹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的要求。第3-6项行为构成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7.12采区轨道上山提升机错向运行保护未进行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要求。8.矿井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未进行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要求。第7-8项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9.131轨道石门约40m段变形严重,未及时处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构成了未按规定管理顶帮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0.井下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无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表17)的要求。11.12819采面变配电点未悬挂相应供电系统图、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要求。12.一风井主要通风机房10kV配电室内悬挂的供电系统图部分内容有误;同一点10kV电压两相短路电流比三相短路电流大,电气设备整定值有数据无单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要求。13.《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类型报告》等报告缺少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第10-13项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8 | 2022-08-13 | 川﹝泸市﹞煤安罚﹝2022﹞114007号 | 2022年6月20-21日,国家矿山安监局督导检查组对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开展了督导检查;6月28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交办泸州市应急管理局。1.155F00监控分站未设置故障闭锁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要求。2.12819工作面采煤机外喷雾未安装喷嘴,内喷雾雾化效果不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的要求。3.抽查5月7日监控分站放电试验记录,中央变电所1分站、131中部车场2分站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第1-3项行为构成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4.435m大巷抽采管路锈蚀较重,防腐措施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5.4.9项的要求;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5.抽查6月17日、18日瓦斯日分析记录,12924抽采联巷爆破后瓦斯瞬间涌出T1瓦斯异常,最大浓度超过0.5%,矿井未落实瓦斯日分析提出的“重新对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同时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措施,该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瓦斯日分析记录》。6.现场检查12819采煤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调校操作,采用标准气样标定后,当激光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与光干涉式便携瓦检仪检测值不同时,选择光干涉式便携瓦检仪检测值作为标准进行二次调整,缺乏相关依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要求。7.查看《13519上机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竣工图》,零星发现有23处钻孔实际间距大于11m与《13519上机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2022.3.26)计算抽采半径10.8m不符,该行为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防突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前述第6-7项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3519上机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竣工图》、《13519上机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2022.3.26)。8.13419机巷掘进工作面距离避难硐室700m,距离超过500m,且未配备自救器,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9.矿井将C14、C15、C19上、C19、C23、C24、C25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未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备吗,该行为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10.矿井C13、C14、C15、C23煤层未考察抽采半径,C13、C19上煤层未考察突出敏感指标;经核查,该矿C13、C14、C15、C23煤层尚未开采,只对正在开采的C19上、C19、C24煤层进行了抽采半径考察,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防突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11.13119上工作面已施工约70个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区域防突措施未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该行为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要求。12.13519上机巷测定残余瓦斯含量时,在井下自然解吸期间观测时间小于30min,且解吸量未小于2cm3/min就停止解吸,该行为不符合《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AQ1066-2008)第6.1.2项的要求。13.13119上工作面已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穿层钻孔未按要求测定钻孔轨迹,该行为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14.抽查12313辅助底抽巷第31组3、4钻孔施工记录,设计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以上未核查分析并补孔,该行为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第9-14项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四川省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C19上、C24、C25煤层抽采半径考察报告》、《13119上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图》、《四川古叙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瓦斯实验室实验测试报告单》。15.矿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到位,5月10日夜班8:25:00升井,5月10日早班8:24:10入井,交接班工作流于形式;5月6日中班、5月23日早班交接班记录带班人员签字涉嫌代签。该行为构成了煤矿领导交接班制度执行不力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屏一矿交接班记录》。 |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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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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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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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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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