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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平湖市辰安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武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门诊部(所)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1-07-1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482MA2LB0QQ8K |
注册号 | 33048200025513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LB0QQ8 |
住址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四期北台弄37、39、41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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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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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叶志友 共有1家公司 | 100.0% | 10.0万人民币 | 2024-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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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3-19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
龙湫桂香*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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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
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四期北台弄**、**、**号
|
2 | 2024-03-19 | 章程备案 |
第一章第三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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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08-19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龙湫桂香*幢***、***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龙湫桂香*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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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21 | 平市监处罚〔2023〕752号 | -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11-04 | 平卫医罚〔2022〕33号 | -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21 | 平市监处罚﹝2023﹞752号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诊所内合格区存放有1盒已开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血糖测试条(葡萄糖氧化酶法)【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浙械注准201*****0224,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为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型号为OGS-111,包装规格为50人份/盒,批号为202004267,生产日期为2020-03-26,失效日期为2022-03-25】,盒内剩余共18人份,处于待使用状态,已于2022年3月25日超过失效日期,为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血糖测试条(葡萄糖氧化酶法)的进货凭证。当事人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规定“对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进行入库登记,建立医疗器械库存档案,确保医疗器械的可追溯性”,当事人未按其制定的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上述医疗器械执行进货查验并记录。血糖测试条(葡萄糖氧化酶法)为当事人给顾客诊疗前测定血糖并根据血糖值确定治疗方案使用,不单独收取费用,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2.0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血糖测试条(葡萄糖氧化酶法)18人份;三、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20000.00元的罚款。<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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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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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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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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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