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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长春市南关区北方医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铁阳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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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长春市南关区北方中医院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胃康中医院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1-07-2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20102MA84T1FK53 |
注册号 | 220102MA84T1FK5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84T1FK5 |
住址 |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95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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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
3 |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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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10-25 | 企业名称 |
长春市南关区北方
中
医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北方医院有限公司
|
2 | 2021-08-06 | 企业名称 |
长春市南关区
胃康
中医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
北方
中医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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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19 | 长市监南处罚〔2023〕31号 | -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19 | 长市监南处罚﹝2023﹞31号 | 现已查明:长春市南关区北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成立,位于南关区民康路595号,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当事人在一楼利用LED显示屏对收费情况进行了公示。在当事人一楼药房内,执法人员发现有58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盛装的药品,包装上无有效期、批号等任何标识,与当事人开具给举报人的药品一致。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从吉林省亚泰药业物流有限公司处以17元/盒的单价共采购600盒云南白药,共计花费10200.00元。当事人药房内放置有440盒未拆封的云南白药,另外160盒云南白药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拆瓶后,装入到透明塑料自封袋内,按照一盒云南白药装一袋的规格,共装了160袋,放置于药房内备用,然后销售给到当事人处看病的患者。当事人为了避免患者知道药品信息,增加患者后续在当事人处购药、检查的可能性,有利于本院经营,故意在药品外包装袋不标明任何内容。当事人开具的处方及销售明细中均是以云南白药名称进行记录,按照78元/袋的价格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102袋云南白药,销售金额共7956.00元,现场发现的58袋无任何标识的云南白药货值为4524.00元,合计货值12480.00元。当事人提供了其采购的云南白药供应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药品进货查验制度。因云南白药配方属于国家保密方,同时根据中国食品药品鉴定研究院(中国药品检验总所)的《药品监督检验送检须知》要求,无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包装上无有效期、批号等任何标识的药品进行检验。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法【2020】63号)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认定为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四)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以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外包装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的云南白药58袋;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956.00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4800.00元;合计共处以罚没款人民币132756.00元。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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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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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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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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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