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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金华市暖阳体育培训有限公司李渔东路分部 | 法定代表人 | 吴玮阳 关联2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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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体育场馆管理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1-07-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703MA2M6BCMXT |
注册号 | 33070300030685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M6BCMX |
住址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李渔东路2500号翰城体育公园服务中心(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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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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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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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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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4 | 金东卫公罚〔2023〕23号 | - |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
2 | 2021-08-23 | 金东卫公罚【2021】51号 | - |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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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4 | 金东卫公罚﹝2023﹞23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卫公罚〔2023〕23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暖阳体育培训有限公司李渔东路分部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金华市暖阳体育培训有限公司李渔东路分部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14日,金华市暖阳体育培训有限公司李渔东路分部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24日 | 对金华市暖阳体育培训有限公司李渔东路分部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元; |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
2 | 2021-08-23 | 金东卫公罚﹝2021﹞51号 | 金华市暖阳体育培训有限公司李渔东路分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且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其他; |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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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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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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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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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